阳新县兴国旧城区棚户区与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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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兴国旧城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居民人生财产安全,同时为了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提高我县城市品味。根据我县兴国旧城区整体规划及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需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现公布如下:
第二条 征收补偿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七)《房产测量规范》
(八)《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九)《阳新县兴国旧城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细则》
第三条 征收范围:县兴国旧城区范围内经鉴定为D级、C级危险的各类房屋;危旧房集中,市政基础设施落后,需整体改造的棚户区。具体范围以各棚改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征收部门:阳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
第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 征收实施日期:
第七条 征收签约期限:
第八条 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棚改指挥部负责组织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执法、征收办、社区、测绘、评估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具体办法按《阳新县旧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细则》执行。调查认定处理结果将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我县旧城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依程序的一次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协议征收等共计三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依程序征收的补偿安置
第一节 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主体房屋、附属用房、附属物及房屋装修等按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根据市场价格依法评估,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征收证件齐全的空宅基地只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单位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另行协商处理。
第二节 产权调换方式
第十三条 按照“节约用地,提高城市水平、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原则,县兴国旧城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实行政府统一购买房源,还建多层或高层住宅楼,被征收人在政府提供的可选房源中选择还建房。还建房面积以房屋竣工后测绘面积为准。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部分,按照“征一还一、结算差价”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其他的附属用房、附属物、房屋装修、单户独院私宅主体房屋实际占地之外的剩余土地等不计还建面积,实行货币补偿,房屋差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房屋差价=还建房市场单价的90%×还建房面积-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房地产市场单价×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面积。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还建房面积,按“征一还一”置换后,剩余面积大于单套还建房面积50%的,被征收人可以继续选择置换还建房,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如剩余面积小于单套还建房面积50%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及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用房、附属物、房屋装修和单户独院私宅主体房屋实际占地之外的剩余土地等均由确定的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还建房市场单价以政府采购房源价格为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资金等另行结算,也可冲抵房屋差价。
第三章 自愿协议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自愿主动协商的,按照“比例置换,不结差价,剩余币补”的原则进行协议置换,即主体房屋比例置换,其他的附属用房、附属物、房屋装修等不计还建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单户独院私宅被征收房屋整体占地面积的土地价值减去还建房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价值后剩余土地价值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面积与还建房面积置换比例,选择多层建筑还建房的(楼梯房)的为:框架结构1:1.2;砖混结构1:1.1;砖木结构1:1;选择高层建筑还建房(电梯房)的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砖木结构1:0.9,不结算差价。
第十九条 单户独院私宅土地剩余面积货币补偿结算方式:
土地剩余面积价格=被征收房屋整体占地面积×被征收房屋土地单价-还建房分摊土面积×还建房土地单价。
被征收房屋土地单价及还建房土地单价根据该土地的区段位置,土地性质,剩余使用年限等情况根据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按置换比例换算成还建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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