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览会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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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展览会综合保险条款
(2009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举办商业性展览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展览会财产损失保险、展览会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四部分共同组成。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分别适用于各自部分,共同条款适用整个保险合同。
第四条 展览会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分别投保,也可单独投保。展览会附加盗窃、抢劫保险必须与财产损失保险同时投保。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为: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下列财产属保险财产范围:
1、建筑物、装潢及其附属设施;
2、被保险场所内的机械设备、电子电气设备、自动化装置及其他一切可以移动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本条第一款所列财产。
第六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 属于或由参展商负责保管的展台、装潢及展品;
(二) 金银、首饰、钻石、玉器、珠宝、古玩、钱币、书画、艺术作品、邮票、毛皮、挂毯及各种收藏品;
(三)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档案、账册、图表、商业文件、技术文件、电脑软件和数据;便携式电脑及通讯设备、照相摄影器材;其他贵重或难以确定价值的财物;
(四)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简易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五) 树木、花草、盆景、动物;
(六) 领取执照的机动车辆;
(七) 正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雪灾、雹灾、雷击、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
(三)被保险地点内供水、供热、供气管道爆裂;
(四)自动喷淋系统故障;
(五)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八条 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以下费用:
(一)清理残骸费用,但不得超过财产损失金额的10%;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九条 除了本保单共同条款部分的责任免除外,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使用或操作不当导致的损毁;
(二)保险财产变质、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供水、供电、供气或其他能源供应中断引起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及其内部财产的损失;
(五)放置于露天和简易建筑内的财产的损失。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装潢、机械设备、电子电气设备、自动化装置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扣除折旧,折旧按照每年10%计算,但最高折旧不得超过70%;
其他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应与保险价值一致,除非另有约定。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根据每次展览或年展结合本保险合同的费率规章确定适用费率及计算方式,计算出被保险人应缴纳的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方式和施救费用赔偿方式
(一)损失确定方式
全损:损失金额为保险价值减去残值。
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修复费用。如果修复费用高于分项保险价值减去残值,按全损处理。
(二) 赔偿金额确定方式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分项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分项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一免赔额
分项保险金额低于分项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分项保险金额/分项保险价值一免赔额
(三) 施救费用赔偿方式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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