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权利属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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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卷 第 6期 长江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Vol_3lNo.6
2008年 12月 JournalofYangtze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Dec.2008
浅析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权利属性
郑文姣
(湛江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摘 要:第三人在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的权利属性,一直是海商法学界争论 的重大理论
问题,它直接影响着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因此,应当根据 自愿海上
责任保险与强制海上责任保险的特点,将 自愿海上责任保 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界定为法定转移
的权利,而将强制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界定为法定独立的权利。
关键词 :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
分类号 :D922.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395(2008)06—0065—04
定条件下有权直接 向承保海上责任的保险人请求给
一 、 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付保险金,而保险人承担向第三人给付保险金的义
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是指海上责任保险合 同约 务。赋予第三人对海上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
定的,合同当事人 (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和被保险 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不仅可 以为受害人提供更为
人 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的受害人 。 周全的保护,保障受害人得到充分和及时的赔偿 ,
传统理论上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并非海上责任保险 而且有效平衡了被保险人 、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
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合 同相对性原则,其不能直接 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
向保险人主张海上责任保险合 同约定的利益 ,而只
二、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
能请求作为加害人的被保险人给予损害赔偿。在被
权利属性的几种学说
保险人拒绝赔偿、无力赔偿或者隐匿逃避的情况下,
依据保险业的 “损失补偿”原理,由于被保险人实 第三人在海上责任保险中的直接请求权究竟应
际未向受害第三人赔偿,其没有相应损失 ,保险人 界定为何种法律性质的权利,是学术界一直争论的
也就无需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轻 重大理论问题。只有确定 了该权利的法律性质,才
易逃避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这不仅不利于受害 能确定海上责任保险第三人在何种条件下才能行使
人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海上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该权利,以及在第三人行使该权利过程 中第三人、
随着人们对合同第三人利益保护的 日益重视和合 同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方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相对性原则 的日益弱化,海上责任保险的立法价值 (一)原始权利说
倾向相应发生了变化 ,从单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原始权利说认为 ,在海上责任保险中,受保险
逐渐转向保护海上责任保险事故 中无辜受害第三人 事故损害的第三人于损害发生的同时,根据法律的
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目前,受害第三人根据海 规定原始取得与被保 险人当时所拥有的权利同等内
上责任保险合 同的约定或法律 的规定取得直接请求 容的、完全独立的权利 。原始权利说源于法定权利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 说,两者主张实际类同。法定权利说认为,第三人
的普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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