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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院奖励绩效津贴发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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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1 农学院奖励绩效津贴发放办法 (2019年1月修订) 第一条 奖励绩效津贴为学校拨付,用于办学效能激励,由学院自主进行分配的专项津贴(以下简称“奖励津贴”)。 第二条 奖励津贴分配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奖励津贴发放对象为学院当年年度工作考核为合格等级以上的教职员工。 第四条 奖励津贴分基本绩效奖励和出勤奖励两部分。 第五条 基本绩效奖励依据教职工当年工作核心业绩,分A(10分)、B(7分)、C(5分)、D(4分)、E(3分)五档进行核定。各等级基本绩效得分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拨付的奖励津贴总额减去出勤奖励部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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