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永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3#183;23”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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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3日9时许,霸州市永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强公司)发生一起一人触电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事故发生后,企业未在规定时限上报事故,至3月25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报告霸州市安全监管局,经核查后情况属实。接到事故报告后,霸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由安监局、公安局、霸州镇政府、岔河集乡政府、总工会、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供电局、建设局组成的霸州市永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3·2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经询问、调查取证和查阅相关资料,认定了事故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及有关情况永强公司位于霸州镇老堤村北,占地10000平方米,现有员工25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高永强,注册资金800万元。经营范围:制造、销售、维修起重设备及钢结构产品;安装、改造桥式起重机及门式起重机。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2013年3月23日9时许,永强公司在建三层办公楼主体工程已竣工,在拆除外墙北侧脚手架时,受雇人员赵双华(男,27岁,霸州市岔河集乡前狄村人)不慎将6米长的铁管触碰到临近4米的高压线上,被电击成重伤,从7米高处坠落,被立即送往廊坊四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上报情况事故发生后,永强公司将事故报告霸州市公安局,霸州市公安局经核实后于2013年3月25日报告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了事故情况。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在拆除临近高压线的铁架子过程中,赵双华违章操作致触电死亡。(二)间接原因1.永强公司对李运生建筑队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力。2.李云生建筑队缺乏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拆除脚手架作业未制定拆除施工方案。3.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作业人员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三)事故性质通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认定此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高永强,永强公司法人代表,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未能有效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限上报,造成事故迟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第2项规定,建议由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高永强2012年年收入60%的罚款,计人民币36420元的行政处罚。3.李运生,永强公司办公楼建筑队承包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规定,建议由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李运生2012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永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发包工程进行有效监管,未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限上报,造成事故迟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霸州市永强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六、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一)永强公司1、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对本公司及外包工程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2、建立健全各环节、工作岗位、作业场所风险辨识防范机制,确保作业人员全面了解风险因素和防范措施。3、以提高全员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技能,安全意识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素质。(二)安监局、建设局、供电局、霸州镇政府等部门,要认真贯彻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企业素质,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继续组织两周一次的专题学习沙龙和互动式评课沙龙,结合教研活动的主题组织好教师学习、交流。听展示课的教师对听课内容进行精心、系统的评点,写成评课稿,在两周一次的互动式教学研讨沙龙中进行交流、探讨。与往年不同的是,在保证互动评课活动开展同时,不影响正常教学,本学期安排8次集体评课活动,其他评课通过qq群来交流、研讨。
指导思想 以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努力实现教学创新,改革教学和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校的内涵性发展。同时,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在全面实施新课程过程中,加大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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