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纳税筹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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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涉及的地方税种多,在纳税筹划上还存在
一些问题:首先,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淡薄,法律
意识不强;其次,房地产企业在纳税认识上存在误区;
再次,房地产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因此,
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
业的纳税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对房地产企业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文笔者拟分别介绍房地产企
业开发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
一、开发环节的纳税筹划
在此,重点讨论开发成本的纳税筹划。房地产企
业不同于一般生产制造企业,其生产成本主要集中于
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政府性规费、前期工程费、建筑
安装费及开发间接费等。
1.土地征用及拆迁费。由于我国目前对房地产行
业的土地供应主要采取“招、拍、挂”的方式,一般
睛况下,土地征用费用无法由企业控制,几乎不存在
纳税筹划的空问。
2.政府性规费。政府性规费主要指政府所收取的行
业性规费,如配套费、规划费、白蚁防治费等。由于
这些收费为强制性收费,基本无纳税筹划空间。
3.前期工程费。前期工程费主要指在工程施工前所
发生的诸如设计费、咨询费等,这些费用企业是能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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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4.建筑安装费。建筑安装费主要是为建造房屋所
发生的成本,若不考虑地价因素,此部分成本为房地
产开发中最大的支出项目。细分此项成本我们知道,
其主要包括建筑商成本(主要为人工成本及合理利润)
及材料成本,这都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
5.开发间接费。开发间接费主要核算为直接组织、
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
转房摊销等。在进行此项费用的纳税筹划时,主要是
考虑土地增值税的问题。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的
特殊性,不同的核算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税负结果。
假设某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工资及其他办
公费用为 100 万元,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将其列
入管理费用也可以将其列入开发间接费中。如果将其
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由于管理费
用及销售费用的扣除标准是一定的,企业将无法享受
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20%的好处。而如果将其在开
发间接费中核算,上述 100 万元的人员工资及其他办
公费用便可享受到20万元的加计扣除。
二、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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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众所周知,营业税的税基来自销售收入,
而对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主要通过改变销售的模式来进
行。
(1)通过合作建房方式进行销售。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
税函发[1995]156号),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
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如事先
确定最终用户(主要指团购),可以考虑运用此方法。
此种方法的运用思路为:在房地产开发前,最终用户
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最终用户出资金,
房地产企业出地,在房屋建造完成后,双方按出资比
例分配房产。此时,最终用户所分配的房产是不需缴
纳任何税费的,而房地产企业仅就所分配的房产缴纳
营业税。但此种方法的运用,需事前考虑项目立项等
方面的问题。
(2)收入分散法。收入分散法主要指在销售精装
修房时将销售合同在合理的范围内分解为房屋出售合
同及装修合同,装修合同通过另设的装修公司进行签
订。如某套精装修的房产总售价为 100 万元,在签订
销售合同时分别签订房屋出售合同 80 万元及装修合
同 20 万元。此时房地产企业可仅就 80 万元销售额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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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营业税及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然,在
进行此项纳税筹划时,需综合考虑装修公司所实际承
担的税负。
(3)股权转让。假设某房地产企业原有一栋整体
出租的楼房,为加快资金周转,其预出售其中的副楼,
购买方所给出的价格为3 000万元,假设此副楼成本
(含土地)为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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