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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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指商场超市、便利店,在同一地点当场制作和销售食品,不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
第四条 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向许可机关就经营场所设计布局等事项先期咨询。
第五条 申请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应当按照《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标明食品现场制售项目的品种。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流通许可证》未标明的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卫生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制作流程,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本单位食品现场制售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配备持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基本条件详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核查标准》(附件一)。
第八条 本规范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
(四)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员卫生管理;
(六)人员培训管理;
(七)加工操作管理;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
(九)食品现场制售废弃物处置管理;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
食品现场制售活动中不需要使用添加剂的,申请人可不具有前款第八项规定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本规范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具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合法来源。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除提交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现场制售项目的工具清单应当按照具体品种分类提交,包括品名、厂牌、数量、尺寸、备注等内容;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现场制售项目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当按照具体品种分类提交(A4纸,一项申请内容一张图),布局图应当标明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操作流程文件:操作流程应当说明加工操作程序、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控制标准和设备操作与维护标准,各工序、各岗位人员的要求及职责。
(五)符合本规范第八条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参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一
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核查标准
核查内容 编号 核查和评价方法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1.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 1.1 应当设置食品制作、食品销售、食品原料存放、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并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食品现场制售的销售场所与现场制作场所不得分开。 *** 1.2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当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防止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应当分开设置。 *** 1.3 食品的制作场所应与制售的食品种类和数量相适应。除以下情形,每类产品制作场所使用面积应≥6㎡:
1)本表第1.6-1.8项中有规定的,按其要求;
2)制作工序中既有在专间内操作,又有在专间外操作的,应按照要求同时设置专间和其他食品制作场所;
3)现制现售一类以上食品,食品的制作场所面积≥各类食品最小制作场所面积之和。 *** 1.4 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即食食品(如裱花蛋糕等),应设置操作专间,专间面积≥6㎡(不包括更衣间),并应与供应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 1.5 冷加工制作含少量易腐食品成分的即食食品(如奶油夹心面包、泡芙、冷冻饮品、)应设专用操作场所。 *** 1.6 熟肉制品的制作场所和设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料贮存处理、熟制加工制作应当分设两间(单纯加工烤禽类可设在同一间内)。单纯加工烤禽类的,上述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完全用半成品制作,不需进行原料生加工的,上述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其他制作方式,上述场所使用面积不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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