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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为了规范执行验资业务,明确验资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防范验资风险。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验资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除了遵守验资准则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审计业务约定书、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计划审计工作、审计证据、存货监盘、函证、期后事项、管理层声明、利用专家的工作等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验资截止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的截止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成立的一个特定时点。
验资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与编制验资计划
第三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管理当局沟通,实地察看被审验单位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获取有关资料,填写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依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如实填写《业务承接及评估验资风险表》。
除填制相关的比例,拟实施的程序外,业务承接及评估验资风险表采用选择的方式编制,即只对适用的项目打勾。对存在重要风险的事项应当作出说明,包括事实,风险程度。
第四条 对于设立验资中的非首期验资或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被审验单位的前期验资报告、近期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其他与本次验资有关的资料,以了解被审验单位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底稿。
如有迹象表明前期注册资本不到位或者到位后抽逃,或者前期验资报告不实,前期实物出资未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最好不要接受委托。未依据公司法规定建立账簿进行核算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了解的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审验范围等,考虑自身能力和独立性,初步评估验资风险并结合相关法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六条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目的、审验范围、双方的责任、时间要求、验资收费、验资报告的用途及使用责任、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由云南通力联合云南通力联合会计师通力事务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编制总体验资计划和具体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第八条 总体验资计划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和审验范围;以往的验资和审计情况;重点审验领域;验资风险评估;对专家工作的利用;验资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验资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第九条 具体验资计划通常包括各审验项目的以下主要内容:审验目标;审验程序;执行人及执行日期;验资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具体验资计划一般通过编制各审验项目的审验程序表完成,变更验资对于重要的审计领域应按审计要求编制审验程序表。
第十条 计划验资工作并非验资业务的一个孤立阶段,而是一个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贯穿于整个验资业务的始终。由于未预期事项、条件的变化或在实施审验程序中获取的审验证据的变化等原因,注册会计师可以在验资过程中对总体验资计划和具体验资计划作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对验资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并记录于验资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重点审验领域的确定,应依据验资类型、出资方式等确定。
设立验验(包括分期出资首期)审验的重点领域应为投资者及不同出资方式下股东出资的是否真实、合法。
变更验资(包括分期出资非首资出资)审验的重点领域应为前期注册资本是否已足额到位,有无抽逃或变相抽逃资金,本次出资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在约定的时间内出资。
第三章 审验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第十三条 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
第十四条 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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