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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
的业务质量控制, 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 合理
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根据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
制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
构、质量和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参考结构
见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图) (参考结构见附件 2 :会计师事
务所质量和风险管理控制结构图)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
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
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合伙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
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
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同等职位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
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
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和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形成书面
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
这些政策和程序, 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 主任会计师对会
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合伙事务
所的主任会计师由首席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
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
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
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避免重商业利益轻
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
成有着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 一致及经
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
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和风险管理委
员会(或委派合伙人) 。.技术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的职责
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 重大风险
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第九条: 技术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如设置)应由 3 至 5 名委员组
成,主任委员由首席合伙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技术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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