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自然人 第五节法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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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是指法人何以得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可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民事主体的原因。 (一)法人拟制说 (二)法人否认说 1.目的财产说 2.受益人主体说 3.管理者财产说 (三)法人实在说 1.有机体说 2.组织体说 四、法人的分类 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对于法人的分类标准和方法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考察这些不同的分类,有助于我们从各个侧面全方位地认识法人的特征和属性,从而可以指导我们的实践。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 1. 公法人和私法人 2.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3.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4.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 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 (三)我国现行立法的法人分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依法成立后,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同自然人一样,可以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表现如下: 第一,两者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解散。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与差异性的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由法律统一规定,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剥夺;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其成立的目的、宗旨和活动范围而定, 第三,两者的范围不同。由于自然人与法人性质上的不同,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不享有自然人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而享有的诸如生命、健康、配偶等方面的权利能力,但一些特殊的法人可能享有的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享有,比如保险公司享有的开展保险业务的能力。 六、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两者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完全一致。 2.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3. 法人的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 七、法人民事责任能力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为侵权责任能力。在民法理论上,由于对法人本质所持的不同学说,学者对于法人是否有责任能力观点也不相同。 [1]持法人拟制说的学者,认为法人无意思能力,进而主张法人无民事责任能力; [2]持法人实在说的学者,认为法人具有意思能力,可以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主张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尽管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各国的立法实践基本上都承认法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肯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亦不例外,它也明确规定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机关或代表人的行为 甲旅游公司举办武夷山3天的旅游,乙报名参加。回程途中,发生车祸,游览车翻落深谷,乙身受重伤。 提问: 乙得向谁主张权利?是向甲公司,还是向丙司机,为什么? 李某为某市邮电局的工作人员。陈某为该市一名交警。某日,李某骑车闯红灯,陈某发现后,当即予以严肃批评和教育。李某认为陈某使自己当众丢了面子,出了洋相,因此怀恨在心。几个月后,与陈某生活在一起的陈父患重病,陈某将此情况告诉了乡下的弟弟、妹妹和其他亲戚。陈某之弟收信后立即发来电报,催问其父是否病危,如病情好转,则尽快复电。陈某当日赶至邮电局,想回电告知其弟“父安无事”,恰逢邮局下班。陈某问李某,是否能为他发个电报。李某认出是陈某,立即满口答应。陈某写好电报稿,交费交领取收据后,离开了邮电局。 过了几天,陈某之弟因一直不见回电,误以为其父病危,即告知了众多亲戚。众人十分悲痛,当即赶到陈某处。陈某立即找到邮电局,质问电报是否发出。经调查,电报稿根本未发,被当时值班的李某销毁了。陈某即以邮电局为被告,诉至法院。邮电局提出:李某公报私仇,不属于执行职务,与邮电局无关,而且当时已下班,李某在下班之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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