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海上保险近因原则.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简论海上保险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海上保险近因原则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近因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因,尽管它是间接理由,B不是C的近因,尽管它是直接理由。 2、多个理由同时并存引起的损失。 在同时存在几个相互独立的致损因素的条件下,如果各种理由都是属于承保风险的范围,当然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几个理由有的属于承保风险,有的不是,相对而言近因的认定就要复杂的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深入实际,进
摘 要: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案件赔偿责任推定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视,该原则以不同的形式被引进到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但是近因原则并非任何时候都能发挥作用。本文主要介绍近因原则的内容和具体实际应用,其次介绍其缺陷和不足,最后简介1996年挪威海上保险法的分摊原则及中国立法借鉴。
关键词:海上保险;近因原则;因果关系
一、 近因原则概述
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明确因果关系,分清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以确定保险标的所受损失是否应获得赔偿的重要依据。近因原则是处理保险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限定性赔偿合同”。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法,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不是保险标的发生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而是一定理由(即所谓“承保风险”)造成的某些损失、损海上保险近因原则由写论文的好帮手.zglate Cause)。该原则要求保险人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符合海上保险法的因果关系。承保危险是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是果,这是海上保险索赔和理赔的前提条件。在海上保险法发展的早期,人们普遍认为在时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理由即为近因。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时间最近作为确定近因的标准不尽合理,并且其漏洞易为不当利用。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理论上的探讨,最终我们可以将近因原则的内含归纳为如下几点:1、近因是指近接于损失的理由,遥远的理由不作近因考虑。2、近接理由是指效果上近接,即理由对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时间上的近接,即不是造成损失的最后理由。由此可知,近接理由也不是直接理由。直接理由如果自身不具有独立的影响力,而是从属于另一理由,则该理由作为近因,尽管它是间接的。
二、 近因原则的应用
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判断近因,先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尔后对近因进行认定和确定保险责任。近因原则理论上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运用却不容易,其难度在于对近因的分析和判断。海上损失的发生由多个理由引起时,要从几个理由中找出近因则有相当难度,思维方式相异则会作出不同的判断。引起海上事故的理由多种多样,一般常常可以分成以下两类:
(一)单一理由引起的损失。
单一理由造成损失,保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如果该理由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必须赔偿。如果该理由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危险,保险人无需赔偿。[1]例如,某船投保碰撞损失险,敌对行为除外。该船航行途中与他船碰撞致损,则保险人应对碰撞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是,如果该船是被敌军军舰击中受损,则保险人对此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多个理由引起的损失。
在实践中,多个理由就其相互关系而言,可以分为连续的前后衔接的多个理由和多个理由同时并存。
1、 连续的前后衔接的多个理由引起的损失。
对于连续的前后衔接的多个理由引起的损失,英国学者约翰斯蒂尔在《保险原理与实务》一书中,提供了两种十分简便、明了的近因认定方式。一种方式是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逻辑推理,问下一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果答案是最初事件导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导致第三事件如此推理,导致最终事件。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事件的近因。如果某一过程的某一阶段,链上的两个环节间没有明显的联系,那么事件链就会中断,若中断出现,则其他事件为致损理由。另一种方式是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方向,自后往前推,问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事件链不中断,最初事件为近因,若逆推中出现中断,则其他理由为致损理由。[2]这种诊释近因原则的策略也可称为“链条规则”。如船舶在海上航行时遭受炮弹袭击,炮弹爆炸引起船上火灾,将船舶及船上货物烧毁。在该案中,火灾是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也是造成损失结果的立即理由。但是根据“链条规则”,炮弹袭击升炮弹爆炸与船上火灾、船货损失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在该案中,导致船货毁损的近因应当是链条的顶环(炮弹袭击),而非在时间上最接近的损失结果的船上火灾。因此,船货毁损是由于战争险条款中规定的战争武器使用所致,在投保人未投保战争险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在运用“链条规则”时,也有两个前提条件需要注意:一是从事故的发生到结果的链条必须是完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