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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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1、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
(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
(2)承保的事故是指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担海洋危险。
2、海上保险的定义
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与补偿的一种保险
3、发展
保障范围 海上
内河、陆上、空中
种 类 船舶、货物、运费
海上固定设施
保险标的 物质财产
相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
二、海上保险的特点
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范围广泛:海上风险陆上风险
种类复杂多样:海上固有风险(海啸、流冰、触礁)外来风险(火灾等)
形式:动态静态
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定值性:由流动性带来的,因为同一标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价格,容易引起争
议,所以采取定值保险
因为流动性,因此也需要委托当地机构勘察
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随意转让
原因:
货物运输时在承运人的管辖下,与委托人无关
而一般财产保险,因为财险合同的属人性,所有权的变化导致风险可能变化
所以要通知保险人。运输货物保险不用经过保险人同意,可以随意转
货物的在途交易是很常见的,几经转手,承保对象多变
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
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包、、联运
目前已海陆空为主;邮包使用邮局,适用于样品买卖,不适用于大宗商品;联
运指使用两个以上,如海陆联运
险种下细分险别: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附加险
基本险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附加险分成一般(11)、特别(6)、特殊(国内2/国际3)
5、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
保障国际间经济交往,涉及国际法规的适用,利用再保险在国际间进行分保
再保险:传播较贵,损失大
三、海上保险的作用
(一)补偿经济损失
保险最基本的职能
(二)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三)促进防灾防损,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
(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国家节省外汇资金
收保费收的是外汇,保费是非贸易外汇收入
附,简介贸易价格术语:
贸易价格术语
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
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2.常用价格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1)FOB(Free on Board)
装船港船上交货
“每吨30000英镑FOB上海”
☆买方办理保险
买方订船通知卖方,卖方装货,承担装船前风险,货物上船后以及整个运输
过程,买方承担风险
(2)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运费,俗称“到岸价格”,但本身有歧义,因为卖方本身上只负责装船前包括货物安顿好的风险
“每吨10000马克CIF汉堡”
☆卖方办理保险
卖方订船、装货,支付到达目的地的运费、保费,承担装船风险,但实际上
并不承担运输过程的风险。卖方是投保人,实际上被保险人是买方
(3)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运费
☆买方办理保险
卖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买方买保险
进口:CFRFOB 保险在国内办理,节省外汇支出
出口:CIF
但实际操作中,大都相反,方便省事
第 二 节 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
(一)共同海损起源说
公元前916年的罗第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凡是由于减轻船舶载重量而抛弃入海的货物,如果是为全体利益损失的,应当由全体分摊偿还。”
后形成“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One for all,a11 for one)的原则。这一原则一直沿用到今天的共同海损规则中。
(二)船舶抵押借款(Bottomry Loans)制度
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借款制度。
当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要付出比一般贷款利率高的多的利息,条件是以本次出海的船舶作为抵押。
如果船安全抵达目的地,借款人必须将本利如数归还。
如果船在中途失事,借款人则可依损失程度免去一部分或全部借款;
在这里,放款人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作为抵押的船则是保险标的,所收利息中高于普通利息的那一部分实际上含有保险费的性质,船损失时放款人不再收回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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