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人文特聘教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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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人文特聘教授管理办法
(2010年6月22日第74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校发﹝2010﹞84号
为稳定一流学术人才,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根据《北京大学与光华教育基金会关于设立“北京大学人文基金”的协议书》及学校配套资金投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人文基金”在中国语言文学系、历史学系、哲学系、考古文博学院设立30个特聘教授职位,受聘人为“北京大学人文特聘教授”,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 Professor of Humanities”。
第二条 北京大学人文特聘教授主要从相关学科的在职教授中遴选。
第三条 北京大学人文特聘教授职位为北京大学全职职位,每次聘期两年,可以续聘。
二、聘任条件
第四条 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品质、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良好的团队精神。
第五条 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过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能够系统讲授两门以上反映最新研究成果的本学科领域专业课程。
第六条 对学科发展具有独到见解和重要贡献,能够把握学科发展趋势,带领科研团队开展高水平学术研究。
第七条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满工作量胜任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工作。
三、岗位职责
第八条 作为学科带头人,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带领科研团队开展高水平学术研究,以北京大学名义发布成果,不断提升北京大学学术地位。
第九条 积极引进和培养具有优秀学术潜力的青年后备人才,领导和建设一支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学术梯队。
第十条 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培养和指导研究生。
第十一条 代表学校积极争取和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做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
四、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人事部根据中国语言文学系、历史学系、哲学系、考古文博学院的学科规划、学科建设需要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核定各单位人文特聘教授职位限额。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供详尽的应聘材料,填写《北京大学人文特聘教授推荐审批表》。应聘材料包括:本人亲笔签名的应聘申请(含工作设想);个人学习及工作简历;近5年的教学科研工作和成果目录;不超过5篇(部)的代表性学术论文或专著;三位不同单位的本学科领域国际知名同行专家学者的推荐信。
第十四条 设立人文特聘教授职位的院系召开学术委员会,对应聘人的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进行全面审查,并参考《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限额内进行投票表决。各单位根据学术委员会表决结果,向学校提交综合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北京大学人文特聘教授评价专家小组”,负责对各院系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学校人事部根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起草聘任合同,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北京大学人文特聘教授入选者持学校人事部发出的聘任通知到人事部签署聘用合同。
五、聘任管理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人文特聘教授”除享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外,获得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人文特聘教授津贴。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人文特聘教授聘期届满前3个月,由所在院系安排进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结果经“北京大学人文特聘教授评价专家小组”审核并对其履职情况做出综合评价。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特聘教授职位。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0年6月22日第74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文特聘教授 管理办法 通知
校内发送:各有关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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