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学教学ppt-投资银行的外部监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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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投资银行外部监管 主讲老师:一投资银行行业监管概述二投资银行的监管模式三投资银行业务监管四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节投资银行行业监管概述一、监管目标证券监管者应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并努力克服其缺陷和消极作用,监督投资银行依法经营,这是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现实目标、近期目标。(一)督促投资银行业依法经营一、监管目标证券监管者应根据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的需要,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银行发展方向,使投资银行业更加有序、稳定、健康、高效,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是投资银行业监管的最终目标、远期目标。(二)保证投资银行业公平、有序竞争一、监管目标证券监管者要采取措施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并促进其融资功能的发挥,保护包括投资银行在内的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这是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基础目标、根本目标。(三)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二、监管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一)“三公”原则二、监管原则投资银行的业务绝不能损害投资者利益,否则将受到处罚。大量的普通投资者用自己的收入来购买证券,为市场的繁荣源源不断地输送资金,是证券业赖以生存的中流砥柱,是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衣食父母。监管者只有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受侵犯,才能增强社会各界对投资银行业的信心,有力地促使人们接受投资银行的服务。(二)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二、监管原则依法管理并非否定经济调控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在一定客观条件下存在的必要性,而只是强调必须依法治理投资银行,绝不能无法可依、执法不严或以人治代替法治。监管部门要加强投资银行法制建设,在法律框架内对投资银行实施管理。(三)诚实守信、依法管理原则二、监管原则投资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纠错,这是管理好投资银行的基础。(四)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三、监管手段(一)法律手段(二)经济手段(三)行政手段四、监管内容证券机构市场准入门槛逐渐降低,相关法规除规定证券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外,对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设立和变更事项不再要求特别的条件。对证券公司股东或股权的变更,如证券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的住所以及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同城迁址等,均采用备案制,不再进行审批。(一)证券公司市场准入制度四、监管内容1.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关隔离制度2.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财务及审计的监管制度3.内控制度的建设(二)证券公司经营风险防范制度四、监管内容(1)建立对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年检制度;(2)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建立高层管理人员保荐推荐制度;(3)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可以质询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纠正;(4)强化证券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持续培训。(三)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四、监管内容证监会通过对证券公司承销、投资咨询等业务实行单项发牌制度和年检制度、推行信誉主承销商评选制度与末位淘汰制,将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证券公司淘汰出局,建立股票主承销商退出机制。(四)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制度第二节投资银行的监管模式一、政府主导型监管(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二、自律型监管(一)证券交易所(二)证券业协会三、综合型监管综合型监管又称“中间型”监管,这是介于政府主导型和自律型之间的一种投资银行监管模式,它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约束。四、不同监管模式的选择与结合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投资银行监管实践中,以集中统一为核心思想的政府主导型监管体制必然需要行业自律的有效辅助,而以传统的自我管理为重心的自律型监管体制同样离不开政府监管的最终支持,至于综合型监管模式也无非是政府监督和自律管理的又一种结合方式而已。四、不同监管模式的选择与结合第三节投资银行业务监管一、发行承销业务监管1.承销商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取得股票承销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2)从业人员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尚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一)市场准入与资格审查一、发行承销业务监管2.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申请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除应当具备承销商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近3年在新股发行中,担任主承销商不少于3次或担任副主承销商不少于6次;(一)市场准入与资格审查一、发行承销业务监管2.主承销商资格(3)近3年连续盈利;(4)有10名以上具备条件的证券承销业务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5)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的主承销商,近半年没有出现在承销期内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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