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双重起诉制度研究 ----兼论对解决我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启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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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美国双重起诉制度的研究,以期对解决我国区际刑事管辖
权冲突问题提供借鉴。美国的双重起诉制度是通过三个判例最终确立起来的,
意指同一行为可能被起诉两次,具体而言包括:州起诉之后的联邦再起诉、联
邦起诉后的州再起诉和一州起诉后的他州再起诉。虽然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双重
起诉制度并不违宪,但是该项制度的适用还是受到了一些限制。尽管各州在认
定前次何种形式的起诉可阻却第二次起诉问题上千差万别,但许多州都通过制
定成文法,禁止本州检察机关对已经在联邦或他州被起诉的被告再次起诉。此
外,美国司法部也确立起限制联邦双重起诉的自律性政策——Petite 政策,即在
州起诉之后,除非理由充分有力,联邦不应就同种行为再次起诉。美国学界也
提出了一系列限制双重起诉的建议,但国会至今没有采纳其中任何的一条。对
确立双重起诉制度的三个判例的实证分析表明在具有判例法传统的美国,双重
起诉制度已经通过法院的判决得以确立并不断完善。尽管如此,对此项制度是
否合宪的争议在美国一直存在。支持双重起诉制度的主要观点是双重主权原则,
认为美国国有两类权力来源不同的主权体,他们能够在各自的领域内处理相同
的事务。每一个政府在决定何种行为破坏其保护的法益时是在行使其自身的主
权,与其他主权体无涉。因此,如果一个行为被联邦和州同时规定为犯罪,那
么联邦和州都有权对此行为进行惩罚。相应的,美国公民具有双重身份,一方
面是联邦的公民,另一方面又是各州(或准州)的公民。因此他们有义务服从
两类主权体。若因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两者的法律,则必须承担来自二者的惩罚。
此外,普通法对于犯罪的定义和理解也是支持论者的重要论据。反对的观点主
要认为该制度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禁止双重危险条款,并从历史角度、州
和联邦的司法合作角度对双重主权原则做出批驳。双方争议的实质在于以禁止
双重危险条款为表象的自由、人权原则与追求秩序价值和实质正义的妥协力量
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博弈,并最终聚焦在特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双重起诉制度是美国相关利益集团通过谈判,最终达成政治妥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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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的主体主要来自三股政治力量:联邦主义者、州权主义者和人权主义者。
他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在此轮谈判中相互博弈,最后达成妥协。这三
派之所以能够登上政治舞台,为各自所代表的利益群体进行谈判,很大程度上
得益于美国普遍性的政治原则和周期性的政治选举。此问题的谈判表现为三种
形式:立法层面的谈判、司法层面的谈判以及非制度化的谈判。在立法阶段,
以联邦层面的谈判最具典型性,就此问题的谈判贯穿于相关刑事法律议案的审
议、表决和通过程序之中。司法层面的谈判集中体现在联邦最高法院对具体案
件的审理、判决之中。有些利益群体由于无法直接参与前两个层次的谈判或者
为了在正式谈判过程中获得主导地位,增强控制能力,他们积极地运用非制度
化的方式影响谈判的过程和结果,如游说,即利益群体成员试图通过接触国会
议员、行政机构官员或法官来表明己方观点,以期获得对方支持,从而使自身
利益诉求在谈判过程中得以体现。立法层面的谈判结果表现为粗线条的原则性
规定或是模糊的概念界定,甚至对管辖权冲突问题不予规定。真正的谈判结果
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以判例的形式予以公布。从原则或价值层面看,谈判的结
果是人权原则向主权原则的妥协,是个人权利向国家权力的妥协。但实质上贯
穿此轮谈判的根本原则是实质正义。政治妥协在美国有着深厚的根源。首先,
社会利益的多元性是启动政治谈判,达成政治妥协的事实前提。其次,政党政
治是政治妥协在美国得以存在的政治根源,其是美国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
再次,美国实用主义的传统是其政治妥协的文化根源。最后,人类认识论上的
困境是政治妥协存在的认识论根源,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人类理性的有限
性和行为后果的风险性。政治妥协的作用主要有两点:一是有利于增进社会利
益。“谈判—妥协”模式一方面使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得以保全;另一方面
也未完全忽视少数人的利益诉求,还避免了整个社会陷入无序的纷争之中。二
是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以及“有限多数”的决定原则是
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而政治妥协为此二者的实现提供了可行的运作机制。
美国双重起诉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于运用“谈判—妥协”的模式解决
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造成此种冲突有历史的原因、法律的原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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