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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研究.pdf

发布:2023-02-07约3.59万字共3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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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研究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 “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落实,我国同外 国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事纠纷也频频发生。近年来,各国通过设立 国际商事法庭以解决国际商事活动中出现的争端纠纷。我国紧跟国际发展 潮流,于2018年6月分别在广东深圳、陕西西安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 法庭,用来专门处理具有国际性的商事纠纷。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可以有 效解决外贸交易中发生的争端,对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有助于提升我国司法审判的权威与效率。对当事人提交的国际商事 纠纷能否受理和审判这取决于该国国际商事法庭是否对其拥有管辖权,对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案件的数量有直接的影响。完善管辖权制度对于提 升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化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国际商事法庭对国际商事纠纷具有管辖权是其受理和审理案件的法理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称 《规定》)对其管辖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 问题亟需解决以便更好地发挥国际商事法庭定争止纷作用。 《规定》中关 于国际商事案件界定模糊,具体体现在 “国际性”界定不是十分清晰以及 “商事性”缺乏具体规定。有关协议管辖制度规定我国受理案件的前提条 件是必须满足与我国具有实际联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以及争议金额在3 亿人民币以上,这限制了法庭的受案范围。移送管辖规定的不完善,对国 际商事法庭如何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审理缺乏详细地法律规定。仲裁管 I 摘要 辖制度中诉前保全规定与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这类案 件排除在外。 《规定》中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处于最高审级,这意味着一审 终审,当事人不享有上诉的权利。因此审级管辖规定不尽合理,审级设置 过高,一审终审,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分析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在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介绍 并提炼其他国家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的有益经验,就我国国际商事法 庭管辖规则而言应当放宽实际联系原则约束,放宽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 减少受案争议数额以扩大我国国际商事法庭受案的范围。同时明确管辖协 议的效力,细化移送管辖规则,完善仲裁管辖规则,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的案件纳入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范围。此外还应优化审级,建立上诉机构, 并对当事人的上诉权加以限制以进一步完善管辖权规则。 关键词: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 II 目录 目 录 引言1 一、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及管辖权制度的基本规定3 (一)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3 (二)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的基本规定4 1.协议管辖4 2.移送管辖5 3.仲裁管辖6 4.级别管辖6 二、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存在的问题8 (一)国际商事案件范围不明确8 1. “国际性”界定不合理8 2. “商事性”缺乏具体规定9 (二)协议管辖规则限制过多 10 1.协议管辖形式严苛10 2.标的额要求过高10 3.受 “实际联系”原则约束11 4.管辖协议效力是否具有排他性不明确12 (三)移送管辖规则较为粗简 13 (四)仲裁管辖规则不完善 13 (五)一审终审制不尽合理 14 三、外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的规定及其启示16 (一)外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的规定 16 1.对 “国际性”和 “商事性”的界定16 2.管辖协议17 3.移送管辖程序19 4.仲裁管辖19 5.级别管辖20 (二)外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的启示21 四、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权制度的建议23 (一)明确国际商事案件范围23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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