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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四章.ppt

发布:2019-05-12约1.12万字共7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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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为人们所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准则,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要点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又称为保险利益原则。可保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原则中一个基本的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可保利益 又叫可保权益或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可保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二、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①已经确定的利益,即现有的利益; ②能够确定的利益,即预期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 三、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确定赔偿的最高限额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四、可保利益原则在财险与人身险上的区别 (一)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所有权 经营、使用权 承运、保管权 抵押、留置权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 雇佣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 各国对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立法不同: 利益主义原则: 即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可保利益。 同意主义原则: 即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具有可保利益。 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有可保利益;而无利害关系,但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也具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求可保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海上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问题。 (三)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可保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案例 1998年,一家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至1998年12月,获赠保险的消费者中已有10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于是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受益人不服,诉诸法院。最后法院经审理确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可保利益,判决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 1.定义: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 2.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①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重要事实: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在确定收取保险费的数额和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项资料就认为是重要事实。 评判重要事实的标准 凡是影响保险人做出是否承保决定的事实 凡是影响保险人制定保险费率的事实 凡是影响保险人对承保条件考虑的事实 ②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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