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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保险经纪人协会.doc

发布:2019-01-30约1.02万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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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HYPERLINK .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G0390068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 ???第?一?章?通則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經紀人 (以下簡稱經紀人) ,指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之保險 經紀人。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3??? 條 經紀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4??? 條 經紀人分財產保險經紀人及人身保險經紀人。 ???第?二?章?資格條件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5??? 條 經紀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經紀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經紀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6??? 條 兼有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書。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領經紀人執業證書,或充任經紀人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侵占、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四、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 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或其他金 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三年。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三年,或調協未履行 。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八、曾違反保險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換,或受罰鍰處分尚未逾三年。 九、最近三年內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 其不適任。 十、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 十一、已登錄為保險業務員者。但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充任董事或經理人 者,不在此限。 十二、執業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尚未滿五年者。 十三、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考試重大舞弊行為, 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者。 十四、其他法律有限制規定者。 ???第?三?章?執業登記及執業證書之取得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8??? 條 具備本規則所定經紀人資格者,得以個人名義或受公司組織之僱用於取得 執業證書後執行業務。 以公司組織申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應僱用具備前項所定經紀人資格者至 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 模,由公司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視情況,要求公司增僱經紀 人擔任簽署工作。 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每一經紀人不得同時為二家以上公司擔任簽署工作。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9??? 條 以個人名義執行經紀人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 記: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三、最近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第二十四 條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 登記者,得檢附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四、身分證明。 五、營業計畫書。 六、無第七條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G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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