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保险经纪人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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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HYPERLINK .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G0390068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民國 94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
???第?一?章?通則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經紀人 (以下簡稱經紀人) ,指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之保險
經紀人。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3??? 條
經紀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4??? 條
經紀人分財產保險經紀人及人身保險經紀人。
???第?二?章?資格條件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5??? 條
經紀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經紀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經紀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經紀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6??? 條
兼有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書。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領經紀人執業證書,或充任經紀人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侵占、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四、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
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或其他金
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三年。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三年,或調協未履行
。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
八、曾違反保險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換,或受罰鍰處分尚未逾三年。
九、最近三年內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
其不適任。
十、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
十一、已登錄為保險業務員者。但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充任董事或經理人
者,不在此限。
十二、執業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尚未滿五年者。
十三、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考試重大舞弊行為,
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者。
十四、其他法律有限制規定者。
???第?三?章?執業登記及執業證書之取得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8??? 條
具備本規則所定經紀人資格者,得以個人名義或受公司組織之僱用於取得
執業證書後執行業務。
以公司組織申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應僱用具備前項所定經紀人資格者至
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
模,由公司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視情況,要求公司增僱經紀
人擔任簽署工作。
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每一經紀人不得同時為二家以上公司擔任簽署工作。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第 ???9??? 條
以個人名義執行經紀人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
記: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三、最近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第二十四
條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
登記者,得檢附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四、身分證明。
五、營業計畫書。
六、無第七條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HYPERLINK .tw/Scripts/Query1B.asp?no=1G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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