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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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华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新区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新区纪检监察、督查部门对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区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行政监察,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条 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新区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新区管委会依法定职权对关系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行政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二)内部行政管理和体制改革措施;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年度目录管理,按照年度计划进行。根据上级或新区管委会的要求,或特殊情况下经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的除外。每年的第一季度确定本年度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新区各部门或办事处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经重大行政决策的,、《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邀请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技术风险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等广泛听取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应视决策内容需要,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决策拟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众可就公布的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第十七条 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决策征求意见稿应当经决策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决策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决策起草部门在决策送审稿起草说明中应当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反馈或者公布。
第三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拟制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送请新区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新区法制机构审查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新区管委会审议,不得实施。
第十九条 决策拟制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公函;
(二)决策草案及其拟制说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
送审材料齐备的,新区法制部门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备的,新区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回决策拟制部门要求其补充材料。
第二十条 新区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新区管委会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涉及的行政程序及实体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草案内容一般理性判断的合理性审查;
(四)决策草案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措施的协调、衔接性审查;
(五)决策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六)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法决策草案,新区法制部门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新区法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新区法制部门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经新区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专家论证时间和组织听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以下情形的,分别作出相应的结论:
(一)超越权限的,作出建议废弃、终止决策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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