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文书处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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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壹x適用範圍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公文處理作業,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紀錄資 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 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三、本要點所稱文書處理,係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生之全部流程。
四、本要點適用於下列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一)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二) 各市立學校。
貳、分層負責
五、各機關首長對各該機關分層負責處理公務,負監督考核責任,並得指定適當單位或人 員抽查各層級基於授權處理之公文,做為考核及研究改進之準據。
六、各機關分層負責處理公務,應由其上級機關督導之。
七、各機關公文之處理,應就各該機關職權及單位職掌實施分層負責。其分層負責之層級 劃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府:市長為第一層;局室主管為第二層;課長為第三層;承辦人員為第四層。
(二) 本府附屬機關:機關首長為第一層;課室主管為第二層;承辦人員為第三層。
(三) 區公所:區長為第一層;課室主管為第二層;承辦人員為第三層。
八、各機關應就各該機關職權範圍內之全部公務,衡酌其性質及權責之輕重,予以分類詳 明列舉,擬訂分層負責明細表,經機關首長核定實施,並報請上一級機關備查。
九、本府所屬機關之分層負責明細表,應報本府核定。
十、各機關核決公文(包括決行、核批、核會文件)行使最後核定職權者,應親筆簽名。 其方式規定如下:
(一) 本府機關首長核決文稿,應 由市長簽名,由副市長代為 核決者,應由副市長親筆 簽名,加蓋市長職名章;由主 任秘書代為核決者,應由主任秘書親筆簽名,加蓋市 長、副市長之職名章。
(二) 本府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代為核決本府文稿時,應由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 在核決位置親筆簽名,並加蓋代為決行章;由其副首長或幕僚長代為核決者,應由 副首長或幕僚長在其原職稱位置親筆簽名,另在核決位置加蓋其首長職名章及代為 決行章。
(三) 本府第三層主管代為核決本府文稿時,應在其本人職稱位置先蓋職名章,另在核決 位置親筆簽名及加蓋代為決行章。
前項代為核決文稿者,應負行政與法律上責任。
十一、各機關副首長、幕僚長襄助首長處理第一層公務,副首長在二人以上者,得劃分其 襄助公務之範圍。其責任除機關首長臨時交辦處理事項外,其餘於分層負責明細表 內規定之。
十二、依照首長核定處理辦法擬辦之公文,由副首長、幕僚長或第二層主管判發者,文稿 內容如違背原核定辦法判發,判發者、核稿及承辦人員應負共同違誤責任。
十三、公文承辦人員製作公文,其敘述事實或引敘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 條文及有關解釋等,發生錯誤遺漏者,應由承辦人員負責。
十四、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應由副首長或指定人員代理並負其責任。由代理人代行首 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 、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十五、代理人代為決行上一層公文,除署上一層首長姓名外,並附署本層首長姓名,註明 不能視事事由,加署代行人職銜、姓名及加註「決行」二字。
十六、前二點代行之文稿,應予儘速繕發。如延至首長視事後繕發,仍應照原稿由代行人 附署。
十七、各機關第二層以下置有副主管者,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各該層公務,並於主管因故 不能執行職務時代行主管職務,同時負其責任。
十八、前點各層級單位未置有副主管者,其主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適當人員簽 報首長核准後代行其主管職務。如本單位無適當人員代理,應由首長另行指定適當人 員代理,並負其代行責任。
十九、前二點代理人代行主管職務對外行文之附署,應比照第十四點規定辦理。
二十、各機關核閱文稿人員,對公文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 主辦單位簽擬內容如有不明確之處,應先洽商再行核簽。但主辦單位之意見顯與事實 不符或違背法令者,得逕行核簽。
(二) 對次一層陳核案件,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屬各該層決定事項,得逕行簽註退還。
二十一、上一層收文或核定案件,其性質屬於次一層權責範圍內,而以次一層主管名義對 外行文時,其內應敘明「奉交下」、「層奉交下」或「奉核定」、「層奉核定」等字 樣。
二十二、各機關除由首長對外行文外,其各層主管根據分層負責之授權對外行文,附署規 定如下:
(一) 本府第二層代為決行之文稿,仍以本府名義為之,由市長署名。決行人應在市長簽章 後附署職銜、姓名,並加註「決行」二字。
(二) 本府第三層代為決行之文稿,仍以本府名義為之,由市長署名。決行人應在市長簽章 後,附署課(股)長職銜、姓名,並加註「決行」二字。
(三) 其他各機關第二層以下各層主管代為決行之文稿,仍以各機關名義行之,由機關首長 署名。其決行人之附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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