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应回收废弃物回收处理业登记作业.ppt-台中市政府环境保护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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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作業說明 台中市環境保護局 目錄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說明 登記申請表格 營運量統計季報表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96.4.26) 公告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說明 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立法精神 近來國人對於資源回收的觀念,已深植人心,使得資源回收產業,從過去被稱為拾荒者、撿破爛者或部分較具規模的業者已逐漸發展為公司化的型態經營。為有效管理經環保署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的業者,該署於91年7月31日發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環保署為強化對回收處理業者的管理,已於95年12月26日修訂發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且已於96年4月26日更進一步修訂該管理辦法,對於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或處理工作的業者,自發布日起,應符合相關的規定,其中對於申請、審查程序及後續管理提出多項新的管制規定,更重要的是增訂登記證的有效年限,藉由業者檢具相關文件辦理申請及展延審理,加強管理的手段,以達到預防污染的目標。 法令架構 總則(第一條~第三條) *第一條:法令依據 *第二條:適用對象 *第三條:主管機關 登記(第四條~第十一條) *第四條:法令依據 *第五條:適用對象 *第六條:主管機關 *第七條:法令依據 *第八條:適用對象 *第九條:主管機關 *第十條:法令依據 *第十一條:適用對象 管理(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第十二條:登記證撤銷或註銷條件 *第十三條:登記機關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十四條:註銷登記後廢棄物清理規定 *第十五條:營運資料申報及彙整 附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第十六條:文書格式規範 *第十七條:未達公告規模業者得辦理登記 *第十八條:既有業者辦理變更之規定 *第十九條:既有也者重新登記之緩衝期程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登記作業 法源依據: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登記機關: 一、回收業:貯存場所在地主管機關;未設貯存場之廢潤 滑油回收業,為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載地址之 所在地主管機關。 ?二、處理業:處理場(廠)所在地主管機關。 回收業/處理業應檢具文件: 管理辦法第四與第五條 審查方式: 以書面審查為主 審查期限: 六十日內完成審查(補件不計期內) 每季申報: 營運統計季報表 變更: 需向原登記機構辦理 登記作業流程 登記作業制度說明 需辦理登記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 規模以上之回收業及處理業。回收業: 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 類、壓縮、打包及貯存業務,且無拆解 (從事廢機動車輛類回收業務者不在此 限)之行為者。處理業: 指從事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 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純化、精 煉、分離、無害化及資源化處理應回收 廢棄物之行為或輸出處理應回收廢棄物 之業務者。 (管理辦法第二條) 適用對象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回收業及處理業 一、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務者。 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拆解業務者。 三、回收業回收貯存場所土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 四、廢潤滑油回收業登記資本額達150萬元以上者。 回收業登記所需檢附資料 回收業登記所需檢附資料 處理業登記所需檢附資料 處理業登記所需檢附資料 ?回收處理業登記證應記載事項 一、登記證字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核准登記日期及有效日期 五、註明回收業或處理業業別及回收、處理 項目 六、回收貯存場所或處理場(廠)地點 辦理登記之期限 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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