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档案学会章程-北京市档案信息网.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北 京 市 档 案 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Archives Society,英文缩写为:BAS。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档案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全市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咨询服务、专业培训、科普宣传活动,促进档案科学和档案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为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档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档案学理论、档案技术研究及应用,开展以下活动:
(一)依法对全市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学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二)开展行业内外、市内外、国内外的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三)组织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参与北京市的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会员及档案人员提高业务工作水平提供智力支持和技术服务,促进档案学术研究成果为档案工作和社会服务;
(五)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及业务技术标准的起草、编审、仲裁及其他业务项目;
(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档案学术研究成果评奖的组织工作;
(八)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论文集和有关学术研究资料;
(九)组织、举办档案设备用品及应用技术的展览和交流,开发和推广档案科学技术成果;
(十)表彰和奖励学会活动先进集体和优秀学会工作者;
(十一)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档案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档案助理馆员、助理工程师、助教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者;
2、大学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二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学士学位者;
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热心于本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的领导、企业家、专家、学者等各界人士;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术研究者;
在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档案管理、科研、教学、生产、营销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给个人会员证书或团体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本会举办活动的参加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同等条件下在本会所办期刊上发表文章和获得学术研究资料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二)团体会员
1、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章程依法独立开展活动权;
2、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本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建议权;
3、参加本会活动、取得本会学术资料的优先、优惠权;
4、向本会提出给予开展学术活动必要支持和帮助的申请权;
5、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关心本会和档案事业的发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学术成果;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