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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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的问题(一)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1、各栏项内容填写说明 (1)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50号 (2)现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规定如下: ①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②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③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 ④商业零售企业齐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税分别填开。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18日国税发[1994]081号 (3)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1994年我局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035号)中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但就近期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填写上述两栏,发现问题后,难以及时与购、销方取得联系,不便于对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3月13日国税发[1995]047号 (4)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5月16日国税发[1995]088号 (5)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①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②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A、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十税率或征收率) B、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一销售额 C、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控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合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9月18日国税发[1996]166 (6)税务机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是指按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 ①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②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不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开具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统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 财务专用发票或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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