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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1、业主及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和机械事故、交通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2、人身事故及人身事故分类、火灾事故及事故分类、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事故分类、机械设备事故及其分类、重伤及重伤事故等,具体定义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的第十三章事故调查处理条款规定执行。
3、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
3.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向班长报告,由班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上级或专职安全员报告。
3.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长报告,由班长向上级或项目专职安全人员及部门报告。并由工地级领导主持调查、处理,填写,《企业职工死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送项目部安全监督部门。
3.3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部负责人和安全监督部门。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业主和监理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重伤事故由工程项目部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一月以内报业主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复。事故调查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应派人参加。
3.4死亡事故和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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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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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过企业领导和安
全监督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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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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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机械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
调整装置、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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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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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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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事故调查报告书
3.4.4.1重大及以上机械设备、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过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4.2事故调查的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单位或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报送各参加调查单位或部门。
3.4.4.3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伤亡事故登记表或机械设备事故报告书。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计算机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象带等。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物证、人证材料。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附:除执行以上程序和规定之外,参建各方仍需遵从国华浙能公司管控体系文件中“0207-事故、事件控制程序”的规定和要求。
事故、事件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及时规范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人身、设备、质量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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