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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1.doc

发布:2017-09-09约3.15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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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渝铁路夏(管营)至广(元)段 LYS-3标 哈达铺隧道安全生产事故 调查处理办法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中铁七局兰渝铁路指挥部三工区 2012年2月 目 录 一、总则 …………2 二、事故报告 ….2 三、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3 四、事故处理程序 3 五、责任追究 5 六、罚则 ….6 七、附则 7 一、总则 1.1、为了及时了解和分析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明确事故管理程序及职责,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活或日常工作中发生并造成生产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险情的事件。 1.3、安全员是所有事故的主要管理者,项目部经理是事故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事故报告 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级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此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书记、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架子队队长及各队专业安全人员为组员,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组 长:刘立朝 副组长:刘志平、曹锋军、成敏超、王凯 组 员:赵金刚、康林江、母开厚、李中朝、刘朝林、褚填锋、王耀林、陈波、刘哲、宋斌章、马春忠、董天忠、楚新忠、冯玉江、梁金平、李忠宾、裴阳平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四、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处理不论大小均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1、事故紧急处理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报告、抢救和保护现场等事项。 4.1.1 一旦发生事故,当事人及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安全 管理部门或有关领导报告(发生火灾,应先报火警);同时立即设法控制事故蔓延和抢救伤员。 4.1.2 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封锁保护现场,除抢救需要外,禁止无关人员入内,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破坏现场。因抢救急需防止事故扩大,必须移动现场物品的,要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或进行现场录像拍照。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或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擅自清理现场。 4.1.3 有关领导及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抢救,重大事故要迅速组成抢救领导小组,统一指挥。 4.1.4 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置。 4.2、事故报告 4.2.1 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基本原因、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 4.2.2 一般事故及较大事故,采取逐级反映制度。即当事人或现场人员报告给班组长,班组长报告给项目部领导。项目部领导根据事故的轻重缓急报告给公司领导。 4.2.3 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火灾事故先报119,再报单位领导。 4.2.4 重、特大事故可直接报告给单位领导或上级公司领导。 4.2.5 一般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当日内报告到有关部门,重、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 4.2.6 需要向地方政府部门报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安全员或部门经理负责报告。 4.2.7 严禁谎报、瞒报事故。 4.3、事故调查 4.3.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要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经过。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基本原因、财产损失、人员受伤情况和自己对事故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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