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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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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控制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规范各类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项目部)应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抢救伤亡人员,采取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措施,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和杜绝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与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他安全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国外工程项目部(国外工程项目部在遵守本办法的同时,还应遵守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五条 安全事故分类
(一)人身伤亡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
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 直接经济损失不大,但造成工程施工全面或关键工作部位停工停产2小时以上的事故,按大事故处理。
直接经济损失不大,但性质严重,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酌情确定。
第七条 施工生产伤亡人员指本公司固定职工以及参加本公司工程项目施工生产的,临时工和分项承包人员。
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包括:本公司员工和社会人员。
第八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1、事故抢救、恢复生产费用。
2、伤亡人员治疗、护理、补助、丧葬、救济、抚恤等福利保险费用。
3、事故善后处理、交通、接待、差旅、罚款等费用。
4、设备、设施、物资、建筑物等损坏或修复费用。
第九条 事故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无法修复的损失按以下计算;
事故损失金额=理置价值×(1-折旧率×使用年限),已超过折旧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按现置价值×20%计算。
直接经济损失含保险公司赔偿部分。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以最快的方式向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公司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安全事故报告规定,事故现场有管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分局主管部门报告;各单位(含分局和公司直属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的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监部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一) 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可在当月安全报表中逐级上报。
(二) 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
(三) 死亡事故
1、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除外)上报至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4 交通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交警部门。
5 火灾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地政府公安、消防部门。
6 投保的人员、设备还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保险公司。
7 事故涉及人员工伤应报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一)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各单位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尽快以书面的形式报送公司,公司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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