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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守大学教职员宿舍分配管理办法.PDF

发布:2017-04-19约2.59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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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守大學教職員宿舍分配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宿舍之分配及管理事宜,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為公平合理分配宿舍,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及人事、會計主任 等組成宿舍調配審核小組,由總務長擔任召集任人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集審 議宿舍申請及調配事宜。 第 三 條 宿舍調配審核小組審議結果,由召集人簽請校長核定。 第 四 條 單身宿舍申請資格與分配原則: 一、凡本校編制內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因離校路程過遠─ 嘉義縣市(含)以北(包含台東縣市等)縣市,無法按時上、下 班者均得申請配給單身宿舍,但眷屬不得隨同進住。 二、專任二級主管以上人員得比照前項辦理。 三、外籍教授按特定對象及事實需要得優先配給。 第 五 條 有眷宿舍申請資格與分配原則: 一、為提高本校師資,校長得就資深學者或學人應聘本校教職時視需 要配定之。 二、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得比照前項辦理(惟不受路程限制)。 三、外籍教授按特定對象及事實需要得優先配給。 第 六 條 因實際業務需要,經校長核准報請董事會同意者,可不受第四條及第 五條限制並可優先配給單身宿舍或有眷宿舍。 第 七 條 非連續長期住宿者,第一次申請後,以預約登記方式辦理之,並以當 日中午十二時以後進住翌日中午十二時以前退宿,但每週住宿四日(三 夜)(含)以上者,視同連續住宿。 第 八 條 申配手續: 一、填具申請單總務處保管組登記,經調配審核小組審議呈核准配 宿。 二、若申配人數超過現有空餘宿舍時,除經校長核准優先配給者,其 餘申請者以抽籤決定配給宿舍。 三、申配人受通知後逾兩週尚未進住者以棄權論。 第 九 條 凡未經核准而私自進住,或經核准而私自將宿舍之全部或一部份租借 或轉讓他人時,簽報校長後依法處理之。 第 十 條 宿舍管理費、水電費及電話費收取方式: 一、配住宿舍者除呈校長簽經董事會同意免分攤水電管理費者外,其 餘皆需分攤水電管理費,每人每月收取標準如下(不足月者按每 月三十日比例計算): (一)單身宿舍: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新臺幣肆仟圓整(含 水電費),講師新臺幣參仟伍佰圓整(含水電費),電話 費另計,專任行政二級主管以上人員比照講師收費。非連 續住宿者每日均以新臺幣貳百伍拾圓計算(含水電費), 電話費另計。 (二)有眷宿舍:每戶新臺幣壹萬圓整,水電費及電話費另計。 二、配住宿舍分攤之水電管理費用於每年薪資(或學雜費)調整時由 總務處提案,必要時得調整之。 第 十一 條 配住宿舍人員如不需住宿時,應於兩週內交還保管組,不得私自轉讓他 人住用。已退宿者(不含因服役、留職停薪超過一學期或出國而退宿者) 日後不得再提出申請配給宿舍。 第 十二 條 辭職、服役、留職停薪超過一學期或出國之宿舍居住人,原配住之宿 舍,應於離校前辦妥歸還手續,如服役期滿或回國再至本校服務時(不含 辭職人員),應再按申配手續辦理。受撤職處分人員,應於一個月內遷出 宿舍。 第 十三 條 配住宿舍人員,原配住之宿舍於住滿二年後應辦妥歸還手續無條件交還 學校。 第 十四 條 遷出宿舍應將所配宿及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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