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守大学教职员宿舍分配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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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守大學教職員宿舍分配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辦理本校教職員宿舍之分配及管理事宜,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為公平合理分配宿舍,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及人事、會計主任
等組成宿舍調配審核小組,由總務長擔任召集任人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集審
議宿舍申請及調配事宜。
第 三 條 宿舍調配審核小組審議結果,由召集人簽請校長核定。
第 四 條 單身宿舍申請資格與分配原則:
一、凡本校編制內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因離校路程過遠─
嘉義縣市(含)以北(包含台東縣市等)縣市,無法按時上、下
班者均得申請配給單身宿舍,但眷屬不得隨同進住。
二、專任二級主管以上人員得比照前項辦理。
三、外籍教授按特定對象及事實需要得優先配給。
第 五 條 有眷宿舍申請資格與分配原則:
一、為提高本校師資,校長得就資深學者或學人應聘本校教職時視需
要配定之。
二、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得比照前項辦理(惟不受路程限制)。
三、外籍教授按特定對象及事實需要得優先配給。
第 六 條 因實際業務需要,經校長核准報請董事會同意者,可不受第四條及第
五條限制並可優先配給單身宿舍或有眷宿舍。
第 七 條 非連續長期住宿者,第一次申請後,以預約登記方式辦理之,並以當
日中午十二時以後進住翌日中午十二時以前退宿,但每週住宿四日(三
夜)(含)以上者,視同連續住宿。
第 八 條 申配手續:
一、填具申請單總務處保管組登記,經調配審核小組審議呈核准配
宿。
二、若申配人數超過現有空餘宿舍時,除經校長核准優先配給者,其
餘申請者以抽籤決定配給宿舍。
三、申配人受通知後逾兩週尚未進住者以棄權論。
第 九 條 凡未經核准而私自進住,或經核准而私自將宿舍之全部或一部份租借
或轉讓他人時,簽報校長後依法處理之。
第 十 條 宿舍管理費、水電費及電話費收取方式:
一、配住宿舍者除呈校長簽經董事會同意免分攤水電管理費者外,其
餘皆需分攤水電管理費,每人每月收取標準如下(不足月者按每
月三十日比例計算):
(一)單身宿舍: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新臺幣肆仟圓整(含
水電費),講師新臺幣參仟伍佰圓整(含水電費),電話
費另計,專任行政二級主管以上人員比照講師收費。非連
續住宿者每日均以新臺幣貳百伍拾圓計算(含水電費),
電話費另計。
(二)有眷宿舍:每戶新臺幣壹萬圓整,水電費及電話費另計。
二、配住宿舍分攤之水電管理費用於每年薪資(或學雜費)調整時由
總務處提案,必要時得調整之。
第 十一 條 配住宿舍人員如不需住宿時,應於兩週內交還保管組,不得私自轉讓他
人住用。已退宿者(不含因服役、留職停薪超過一學期或出國而退宿者)
日後不得再提出申請配給宿舍。
第 十二 條 辭職、服役、留職停薪超過一學期或出國之宿舍居住人,原配住之宿
舍,應於離校前辦妥歸還手續,如服役期滿或回國再至本校服務時(不含
辭職人員),應再按申配手續辦理。受撤職處分人員,應於一個月內遷出
宿舍。
第 十三 條 配住宿舍人員,原配住之宿舍於住滿二年後應辦妥歸還手續無條件交還
學校。
第 十四 條 遷出宿舍應將所配宿及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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