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课远离赌博的危害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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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课远离赌博的危害
一、教学目标:1、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学生了解什么是赌博,赌博的种类,认识赌博行为及赌博的危害性。 2、培养禁赌意识,提高学生拒绝赌博的心理防御能力和自觉性。 3、自觉与涉赌违法犯罪作斗争。 二、教学手段:1、借助图片、多媒体辅助教学。2、运用网络查找资料的能力要求学生围绕进制下列内容搜集资料 = 1 \* GB3 ①、赌博的种类; = 2 \* GB3 ②、赌博的危害; = 3 \* GB3 ③、赌博成瘾的原因和途径、如何预防; = 4 \* GB3 ④、刑法有关赌博犯罪的有关条款。 3、结合社会现象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分析能力 三、教学形式:??? 师生互动,讨论、交流。四、教学过程:
(一)、赌博的种类和形式及赌具有哪些
1、赌具有麻将、扑克、骰子、球赛、赛马等,赌博形式五花八门包括 “推锅”、“打七”、“爬山”、“斗地主”、“押宝”、“斗油”、“买马”、“买地下六合彩”等。其中,打麻将以“锅”“圈”方式计算输赢,棋牌室按“锅”“圈”抽取费用。“押宝”等形式多出现在偏僻的废弃房屋内。此外,赌博机改头换面,又呈发展态势,参与者不乏未成年人。
课题组还发现,对棋牌室中隐藏的赌博行为打击难度较大。例如,古交市现有棋牌室135家,其中无证的67家,证照不全的68家,大部分是20元一“锅”。据了解,之所以定20元一“锅”主要是有关部门曾在2005年联合下发了规定,一次赌注超过20元可认定为赌博违法行为。棋牌室为逃避处罚,要求打麻将均为20元一“锅”,实际上有些棋牌室暗地里已经超过了这一规定。由于棋牌室众多,赌博者常常又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致使公安机关打击此类违法犯罪难上加难。
另外,以往的禁赌法规已存在明显不足。在太原市,原有的地方性规定已于1995年废止,没有再次立法。省里的规定仅在1997年修订过一次,对赌博认定、处罚的数额标准早已不符合实际。形势在呼唤新的地方性禁赌法规。
亲属之间带输赢打麻将、玩扑克不处罚,但不提倡此类娱乐方式
亲属之间带点小彩头打几把扑克、搓几圈麻将,是否算作赌博?在课题组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这一话题引发人们的热烈讨论。
有的群众认为,传统意义上的“赌博”概念已经发生了改变。有的人用打“小麻将”、“斗地主”来消磨时间,有的亲朋好友为联络感情,带点小彩头“娱乐”一下。虽然事实上的输赢已超过规定标准,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如果进行处罚,会招致不理解。
另一部分群众则坚持认为,只要是“赌博”就要处罚,就要严厉打击,要见“赌”就打。课题组认为,这一意见欠妥――赌博确实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如果不加区分,见“赌”就打,不符合“罚当其罪”的根本原则,也违反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样,不仅不利于打击赌博违法犯罪,还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条例(草案)》对一些行为进行了界定。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必须查禁的赌博范围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该条例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了不以赌博论处的几种情形。例如,《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课题组负责人表示,这些“不予处罚”的情形,通俗地讲就是指娱乐性质很强的“打麻将”、“打扑克”等形式,但麻将牌“推锅”不在其中。此外,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打七”“斗地主”,则要结合条例中对赌博的查处标准进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另外,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如果不抽头渔利,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不以赌博论处。
课题组表示,亲属之间带财物输赢娱乐虽然不予处罚,但绝不是提倡这种行为。为此,《条例(草案)》还特别规定:“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数额不予处罚的赌博行为,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制止,并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此规定的目的,是尽量减少赌博行为的生存空间,引导群众采用健康的娱乐方式。
赌博行为分不同档次查处,“赌注较大”界定为50元以上
如果确定是赌博行为的,将如何查处?《条例(草案)》划分了不同的档次:最重的是刑事处罚,主要针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或者开设赌场的行为;其次是强制性教育措施(即劳动教养),主要针对屡教不改的违法犯罪人员;第三种是治安处罚,包括拘留、罚款。《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有三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种情形分别是:参与赌博人数在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参与赌博,赌注或输赢金额巨大的;六个月内为赌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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