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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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富裕县农业局
责任人:政务大厅承办人、水产办主任、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渔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表;
(二)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三)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国家和省渔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受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所需材料报政务大厅农业局窗口承办人。
(二)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许可权限不属于农业局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办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签发人签字后报省渔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渔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农业局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承办人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七、办理时限
省渔业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
省水产局、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及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渔联[1991]186号)
九、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许可结果在网站上长期公示。
十、监督检查
执行《富裕县农业局关对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富裕县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富裕县农业局
责任人:政务大厅窗口承办人、水产办主任、分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三、所需材料
(一)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
(二)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三)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四)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受理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将所需材料报政务大厅农业局窗口。
(二)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许可权限不属于农业局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经水产办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二)对符合条件的由签发人签字后,由市农业局发放渔业船舶登记证。
(三)承办人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六、办理时限
审批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许可结果在网站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富裕县农业局关于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富裕县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渔业船舶登记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渔业船舶登记证审批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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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未通过
办理批件
申请人
省水产局
审批通过
审批未通过
水产办主任审核
主管局长
签发人签字
政务大厅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未通过
办理批件
申请人
政务大厅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签发人签字
主管局长
水产办主任审核
审批未通过
审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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