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减免退税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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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
减免退税基本知识
一、法律依据
(一)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三)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相关知识
(一)增值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审批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审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审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三)未经备案确认或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四)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备案类流程
一、纳税人操作流程
(一)提出备案申请
符合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适用备案管理的纳税人,持《增值税减免税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所列的报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收优惠备案。
(二)取得备案申请结论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办税服务厅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做出结论并通知纳税人。
二、税务端操作流程
本涉税事项必须在3个工作日做出结论并通知纳税人。
(一)受理备案申请
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查验,主要查验以下内容:
1、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属于备案类项目;
2、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3、《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是否注明:“我单位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如有虚假,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条件的,将《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信息录入一体化平台系统(待开发),调取纳税人相关信息,与备案资料进行核对。
(二)核对备案信息
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1、在CTAIS中调取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查看纳税人备案项目是否属于其经营范围。
2、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上述核对情况,受理人员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进行备案提出处理意见,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注明,传递至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进行复审。
(三)出具结论
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对转来的资料进行复审,出具结论,并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注明。
(四)通知
受理人员将复审结论通知纳税人。同意备案的,将有关信息通过一体化平台系统(待开发)传递至税政部门及税源管理部门备查,一体化平台系统开发前,传递《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纸质)至税政部门及税源管理部门备查。
审批类流程
一、纳税人操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符合增值税税收优惠条件,适用审批管理的纳税人,持《指南》所列的报送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申请取得减免税产品(项目)税务认定。
(二)取得减免税产品(项目)税务认定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结论并由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通知纳税人。
二、税务端操作流程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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