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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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 月 日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培养兼具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法律人才,根据《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本科生应具备《厦门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采用量化方式,其中基本素质占7%,课程成绩占78%,创新与实践能力占15%。
第四条 奖学金的参评年度区间为上一学年开学至暑假结束。
第五条 各班级组成奖学金评议小组,由班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其他班委和团支委代表,以及10%的普通学生代表共九人组成,组长由各班班长担任。普通学生代表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学生投票选出。评议小组在年级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本班的奖学金评定工作,测评过程应注意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凡在参评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l、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学业成绩出现不及格;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或2次以上学院书面通报批评处理;
3、学年度内参加志愿者服务未达到20个工时;
4、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名额,由院学生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规定的名额分配情况下达。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最高分为7分。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观念、道德品质、生活态度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 集体活动(A1)
最高分为3分。
本款最高分为2分。积极参加各类专业学科竞赛和文艺体育竞赛但未获名次的,每项加0.05分。参加比赛前由学院统一组织集训,持续时间达两周以上的,可以在原有加分标准上再加0.05分。已获名次的加分参照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加分,不与本项累加。
本款最高分为1分。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非竞赛类活动,每项加0.05分。参加活动前由学院统一组织集训,持续时间达两周以上的,可以在原有加分标准上再加0.05分。
社团活动(包含竞赛和非竞赛类)原则上不予加分。若活动主办方是校、院党政机构,由社团负责承办的,可按照本条前两款或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标准加分。活动主办方的认定以活动奖状和证明材料的公章为准。
第十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A2)
最高分为3分。
学生会、学生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等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按表2-1加分。
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学院以上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不包括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表2-2加分。
表2-1 先进集体加分表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市校表彰 院级表彰 主要学生干部 2.5 2 1 0.6 其他学生干部 2 1.5 0.8 0.4 成 员 1.5 1 0.5 0.2
表2-2 先进个人加分表
国家级表彰 省级表彰 市校级表彰 院级表彰 各级学生会
评出的荣誉称号 2.5 2 1 0.5 0.2 说明:1、“主要学生干部”指学生会委员、团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其他学生干部”指学生会和团总支各部副部长、其他党支委、班委和团支委;“成员”指学生会和团总支各部干事、党支部、班级和团支委其他成员。
2、党支部、团支部活动获得校级以上级别支部立项表彰的,参照表2-1加分。
3、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计分。
4、以上两表中的表彰机构必须为各级党政机构。
5、学院所属社团表彰的个人加分参照“各级学生会评出的荣誉称号”一栏标准。
第十一条 宿舍卫生(A3)
最高分为1分。起评分为0.5分。所在宿舍被评为校、院最佳宿舍每次加0.05分;所在宿舍被评为校、院最差宿舍每次扣0.05分。
第十二条 扣分(A4)
违反校纪校规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受到学校行政纪律处分或学院通报批评的,以及无故未参加校、院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集体意识淡漠者,按表2-3扣分。
表2-3 扣分表
留校察看 记过 严重警告 警告 通报批评 未参加规定的
集体活动 4 3 2 1 0.5 0.1 第十三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其测评分记做A,计算公示为:
其中,Ai表示各项目评分值。
第三章 课程成绩测评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测评总分为78分。
第十五条 课程测评得分的基础即成绩绩点,由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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