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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代理法..doc

发布:2016-12-16约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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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代理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代理的基本概念、代理产生的原因;掌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直接的关系。 [本章内容]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本章重点] 1、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 3、代理关系的终止 4、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本章难点]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思考题目] 1、述无权代理的原因 2、述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3、述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课时安排] 4课时 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法的概念 代理法是调整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 被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关系中的基本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般由他们之间的合同来节顶,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雇佣合同或合伙合同,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合同只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的权限究竟由多大,这种代理关系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对于第三人来说都是不可知的,所以很多国家都强调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是有区别的,委托是产生代理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授权产生代理的外部关系是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的法律依据。 三、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人。 (二)英美法的规定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明示代理、暗示代理、客观必须的代理、追认的代理 1、明示代理 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指示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 A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A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用被告的信用卡买烟,原告只认为A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禁止没,原告并不知晓,故被告应付款 2、暗示代理 所谓暗示代理是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用卡买东西,A就应付款,除非A告诉殿主不要以信用卡形式卖东西以B。 [里奥德诉葛内斯斯密斯公司案](1912) 被告指派一公司职员从事了几项业务外事项,即帮助可户转让财产,后来这个职员使客户大受损失,这一客户告了被告,法院认为,这个职员受被告指派从事非业务事项,这就是从被告的指派行为中获得了暗示代理权,故被告应对客户负责。 3、客观必须的代理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草区某中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为其为具有某种授权。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但取得这种代理权是很困难的,根据英美法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的;(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虽然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追认的代理 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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