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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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一条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
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
量量,根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
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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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项目国家建设项目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国家建设项
目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
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
地位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
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采购采购、供货等单供货等单位的财务的财务
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
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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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对象审计对象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
设项目审计时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应当确定建设
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必要时,可以依可以依
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
施施工、监理监理、采购采购、供货等单供货等单
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
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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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条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
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
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年度预算的执行
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
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
况况,进行审计监督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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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进行审计前期工作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
设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
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源和其他前期工作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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