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刑事诉讼法学--第12章-强制措施.ppt

发布:2018-03-13约1.81万字共10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一节 概 述 二、强制措施的特点 1、特定主体——公安司法机关 2、特定对象——尚未确定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 3、强制内容——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 4、性质——临时性、预防性、非惩戒性措施 5、目的——保障诉讼安全 强制性措施与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的比较 刑事强制措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比较 另:公民扭送 A、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B、通缉在案的 C、越狱逃跑的 D、正在被追捕的 强制措施与公民扭送 第二节 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 一、拘传 (一)概念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二) 特 征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三)拘传和传唤比较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 相同点:两者都是司法机关采用的方法,内容都是告知被拘传或传唤的人在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接受讯问。 不 同 点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五)取保候审的程序 【评析】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某天,一村民向公安机关报案,说在村头发现一具女尸,有人怀疑是刚出狱不久的村民张某所为,因为这几天张某神色慌张,魂不守舍。公安机关获得这一线索,认为张某的嫌疑很大,在本案中,如果公安机关想对张某实施逮捕,至少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有证据证明这是一起犯罪案件是张某实施而不是自杀 B、有证据证明这起犯罪是张某实施的而不仅仅是猜测 C、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D、张某实施该杀人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2)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逮捕的罪责条件表明,逮捕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只能对一些罪行比较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 这主要是考虑到,逮捕实质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强度已经达到了徒刑的程度,强调本条件,可以使逮捕的羁押期限折抵在判处的刑期之内,将逮捕的负面效应减小到最低程度。 (3)社会危险性条件 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在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案件的性质;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情况; (3)案件的其他情况。 一般说来,案件性质越严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越大,其社会危险性也越大。 一般是看嫌疑人是否为累犯;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贯表现如何;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等。 一般是看,同案人是否被抓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姓名和住址等等。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社会危险性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逮捕的条件 逮捕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