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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刑事诉讼法学二 强制措施详解.ppt

发布:2016-11-08约8.86千字共16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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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宋志军 专题二 强制措施问题 在近现代社会刑事司法的法律逻辑里隐藏着一条只执行而不声张的原则: 宁纵勿枉。 这也是权衡利弊,利大于弊的选择: 罪案是已经发生了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 纵了,是事情没办好,已然的犯罪没有受到惩罚,但是没有给社会造成新的害; 枉了,不仅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受到惩罚,而且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害,使无辜的人受到惩罚。 不懂得这个道理,就不能掌握刑事司法的精髓。法律追求秩序,因而它首先是限制恣意横行无法无天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首先是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法律,逮捕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必须符合这个原则。 (一)强制措施的本质 侵犯或干预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方法 田口守一: “所谓强制措施,就是侵犯个人重要利益的措施。” 林钰雄:“强制处分在公法上之定位,属于干预人民受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的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基本人权直接相关,体现了公民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与平衡。 赫尔曼:“允许以强制性措施侵犯公民的权利时,关键的是一方面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强制权明确地予以划分与限制,另一方面必须由法院对强制性措施进行审查,是公民由此享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难 题:既然这些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无罪,那么限制甚至剥夺这些人的基本权利的依据何在? 作为一柄双刃剑,强制措施集中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恶”与“善”。 对公民实施的强制措施实属无奈之举,对社会公众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也是非人所愿。 这是由现代国家维护秩序的能力手段有限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被追诉者的人性缺陷这两方面所决定的。 将刑事诉讼制度的首要功能定位于减少和尽量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而非一味打击犯罪与追究刑事责任,是研究刑事强制措施存在必要性的逻辑起点。 一方面,刑事强制措施有利于保障国家对犯罪追诉的顺利展开与进行。 (1)刑事强制措施能够有效阻遏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逃避刑事追诉。 (2) 刑事强制措施能够保障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另一方面,保障行为人的诉讼权利,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种程度上免受公权力过度的、超比例的侵犯提供了保障。 如何保障?两个限制: 强制措施的形式种类限制; 程序的限制 强制到案 强制候审 强制取证 诉讼保全 排除妨碍 三大基本功能: 1.强制到案,最为重要的是拘传、拘留嫌疑人; 2.通过逮捕羁押强制候审; 3.通过保释等替代强制候审 证据收集、诉讼保全、排除妨碍诉讼等,均可能有任意措施优先适用 1.国外强制措施的体系 普遍遵循程序法定原则,根据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谱系建构层次分明的基本种类。 (1)立法体系中的程序法定 对人的强制性措施 对物的强制性措施 对隐私权的强制性措施 1.对人格自由权之侵犯,例如拘提命令逮捕羁押为勘验其心神状态所令入精神病院之处分人身搜查照相及暂时性的扣押驾照; 2.对生理不得侵犯之权利之违犯( 例如抽验血液脑波测验) ; 3.对财产权之侵犯: 公家对物之保全行为,亦即所谓的扣押; 4.对住宅权之侵犯: 对住宅处所之搜索; 5.对邮电通讯秘密权之侵犯; 6.对职业自由权之侵犯( 例如暂时的职业禁止); 7.对信息自主权之侵犯( 例如设置缉捕网络追缉栅网追缉数据比对科学仪器之使用布建秘密侦探) 对人身权的侵犯: 强制参加辨认程序( 提供声音样本笔迹样本头发样本,提取指纹身体检查、光或紫外线检查责令展示纹身、责令穿着特定服饰或进行特定装扮),对人身的搜查( 拍身搜查,提取血液样本,使用呼吸分析仪从人体内获取证据); 对自由权的侵犯: 拦截设置路障逮捕( 有证逮捕无证逮捕) 羁押; 对财产权的侵犯: 扣押等; 对隐私权的侵犯: 搜查( 有证搜查无证搜查); 对建筑物和交通工具的搜查,常规检查,偷听搭线窃听电子窃听,秘密录像监控,对商业记录信件日记进行搜查等,安装电子追踪设备,邮件检查,使用磁力计或光仪或光照相术扫描仪探测物品内部,扣押信件日记等。 (1)定位: 突出人身自由限制 “这一基本特点的形成与强制措施在中国文革中有过被滥用的痛苦经历有密切关系”——“红卫兵抄家” 中国刑事强制措施在外延上所涵盖的范围要小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 干预财产权、隐私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强制性措施”普遍存在。 有哪些? 这样立法的制度优势似乎在于,在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范畴中,其对公民自由权之外基本权利不会产生严重的侵犯或干预问题。 实践又如何呢? 采取了强制措施与侦查手段严格区分的立法模式 并发症:非司法途径的“双规、两指”对强制措施具有功能上替代性,其背后的无奈在于,许多检察机关在获取案件信息收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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