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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 生产许可400-607-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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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16-002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
【【电电动动自自行行车车】】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助力车电动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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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2
4.1 申请和受理2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3
4.4 审定与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4
5.1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4
5.2 企业生产助力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 助力车产品出厂检验项目9
5.4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
5.5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
6 证书和标志14
6.1 证书14
6.2 标志15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
8 监督检查16
9 收费17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7
11 附则17
附件1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8
附件2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2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6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7
附件5检验报告38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4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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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
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产品单元为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助力车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助力车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
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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