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pdf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版)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只,其中3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
(适用于标称电压不超过48V铅酸蓄电池用的充电器产品。)
2检验依据
序号检验项目检测方法
1外壳冲击GB42296-2022
2跌落GB42296-2022
3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GB42296-2022
4电气强度GB42296-2022
5防触电保护GB42296-2022
错接
6非正常工作短路GB42296-2022
风扇堵转
7熔断器GB42296-2022
8充电参数GB42296-2022
9耐热、灼热丝GB42296-2022
10端子骚扰电压GB42296-2022
11骚扰功率GB42296-2022
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
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
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
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
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
定。
4附则
本细则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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