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病人权利及其行政法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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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人们对医疗卫生保障需求的不断增长,医患关系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
法律关系。病人权利是医患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
文章从典型案例入手引出问题,先从权利的普遍意义来考究病人权利的法理学
意义与社会学意义。病人权利就是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应当享有的权利,是
病人在就医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结成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病
人权利是一类与病人人身不可分割的、涉及病人健康与生命的人身权。
病人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权利有着自身的法理学意义与社会学意义,包括现
实性、特定性、正当性、法定性、公力救济的必要性等五个方面的意义。现实
性,是指病人权利有现实存在的必要性,是权利主体能够真实享受的法益。特
定性,是指病人权利的享有者、权利对象及享有的内容都是特定的。正当性,
是指病人权利乃是社会内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和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而制定的权利规范体系。法定性,是指病人权利的主体、对象、内容、
实现方式及其保护方式都是由法律规范加以明确规定的。公力救济的必要性,
是指由于病人处于信息劣势,病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与医方抗衡,公权力
救济应成为病人权利的必然内涵。一旦某人的行为具有了法律权利的属性,同
时也就具有了对抗他人和群体的社会力量。
关于病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国内的学者有多种论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五
权说”、“四权说”、“九权说”等;而国外则形成了“十二权说”、“八权说”和
“两权说”。就现阶段中国国情而言,文章持“七权说”,笔者认为当前病人权
利应当涵盖七个方面的内容:医疗权、自主决定权、知情权、隐私权、获得资
料权、社会责任免除权和损失补偿权。按照与病人联系的紧密性以及所针对的
义务主体不同,病人权利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病人权利是指病人恢复
健康所必须的,并主要由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承担义务的权利。狭义的病人权
利最重要的是知情权与决定权。知情权是为破除医生的信息优势、提升病人信
息地位所必需的权利。决定权是指,病人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接受何种治疗的
权利。知情权与决定权密切相关。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归宿。广
义的病人权利是指除狭义的病人权利外,其他与病人相关的权利内容,这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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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内容的义务主体为社会或者政府,其实质是社会保障性的权利,包括平等就
医,获得必要药品和医疗服务等。本文主要在狭义上研究病人权利。
病人权利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法律属性:一是,病人
权利本质上是一类民事权利;二是,病人权利与卫生行政法律密切相关;三是,
病人权利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不平等。病人权利在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和行
政法中都有规定。
由于在责任能力、身体和精神状态、信息和专业地位等方面处于劣势,病
人无法或很难通过自身的努力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需要通过外力对医疗
行为进行监督以实现病人权利。病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
诉求。行政法作为一个主要的法律部门,肩负着医疗监管和保障医疗安全的重
任。行政法保护的意义在于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最终达
到保护病人权利的目的。因此,行政法保护是病人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和必然
选择。行政法保护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行为对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从而实现对病人权利的保护。行政
机关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监管,形成了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
的主要对象,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
政关系。所谓行政管理关系,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
之间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
行政关系的主体组成部分。行政主体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如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都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在对病人权利进行行政
法保护过程中,主要是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的法律关系,
即医疗监督管理关系。医疗监督管理包括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医资格的
许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医行为的规范管理、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
法行为的处罚等。从行政法角度保护病人权利的方法和种类有:行政许可、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给付、行政裁
决及其它如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的方法。
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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