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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doc

发布:2017-07-18约3.45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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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制定了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各项管理规定。 1.2 本制度所指事故包括伤亡事故、燃烧爆炸事故、火灾事故。 1.3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控(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或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2 引用文件 《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3 基本概念与要求 3.1 事故的定义及分级 3.1.1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1.2 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五个等级,即: 3.1.2.1 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3.1.2.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1—2人,无死亡的事故。 3.1.2.3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 人或重伤3—5人的事故。 3.1.2.4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6—19人的事故。 3.1.2.5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 3.1.3 燃烧爆炸事故是指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及其它化学危险品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不包括在符合设计要求的抗爆间、抗爆小室内发生的未超出设计规定的燃烧爆炸)。 3.1.4 火灾是指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按照一次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级,即: 3.1.4.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火灾:死亡1-2人;重伤10人以下;重亡、重伤10人以下;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到30万元。 3.1.4.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9人;重伤10-19人;死亡、重伤10-19人;直接财产损失30万到100万元。 3.1.4.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3.1.5 职工伤亡程度分为三级,即: 3.1.5.1 轻伤: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即满八小时)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3.1.5.2 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 3.1.5.3 死亡。 3.2 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3.2.1 凡发生工伤事故,现场人员或最早发现事故的现场人员者要及时准确的逐级上报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主要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3.2.2 发生轻伤事故时,受伤人员或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班组长(或技安员),班组长(技安员)报告单位领导,2小时内单位领导上报安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 3.2.3 发生重伤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或受伤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1小时内单位领导要立即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同时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安全主管部门要向主管公司领导汇报,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3.2.4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工会,并联系就近医院,安全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上级工会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原因、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工种、受伤程度、年龄等。 3.3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3.3.1 事故的调查、处理、报批与结案,根据其严重程度,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3.3.1.1 发生轻伤事故:在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并在72小时内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事故分析会记录一起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3.3.1.2 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生产、保卫、工会、有关技术部门、科研部门、设备、动力、人事、纪委、医院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分析,并写出“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由安全主管部门报请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结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3.3.1.3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委会会同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并经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复、结案。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公司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 3.3.1.4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燃烧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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