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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伤亡事故管理制度.doc

发布:2017-12-03约1.37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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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订本规定。 2、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所在地的市(或相当于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事故调查组成员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项专长,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这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此基础上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计划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二OO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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