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 教学课件 作者 沈明其 国际结算第六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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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结算方式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结算方式的比较选择 第二节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第三节 国际结算风险及其防范 第一节结算方式的比较选择 一、汇付、托收与信用证的比较 二、选择结算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一、汇付、托收与信用证的 比较 续 表 二、选择结算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考虑对方的资信状况,选择收汇安全的结算方式。在出口业务中,对于资信较好的客户,应该选择手续简单、费用较少的方式,如适当使用付款交单托收方式等; 而对于资信一般或不甚了解的客户,则应选用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原则上应坚持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必要时可以采用部分信用证与部分付款交单托收相结合的方式。至于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一般不采用。另外,对于一些交易金额较大,如成套设备、大型机械、飞机、船舶等交易,通常应该结合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方式;如是进口,应注意争取以分期付款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延期付款方式。 选择结算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2、考虑商品的销路,选择有利的结算方式。对于畅销商品,出口商不仅可以提高商品价格,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如付款交单,即期信用证等;对于滞销商品,只能本着开拓销路、保障收汇的原则与进口商协商结算方式。 选择结算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3、考虑选择与交货方式、运输方式相结合的结算方式。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了不同的交货方式与运输方式,因而相应也应该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如货交承运人(FCA)、FOB、FAS等贸易术语,宜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而CFR、CIF、CPT、CIP等贸易术语,则宜采取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方式。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实际交货条件的交易中,通常使买方只有收到货物才有义务对外付款。这时如果采用托收,由于卖方根本没有能力约束买方付款的货物权,托收实际成了货到付款,因此,实际交货条件不宜采用托收方式,而主要采用汇付。 2、象征性交货条件的交易中,通常是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托运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后,在向买方提示单据时买方就应付款或承兑,以取得单据用于接收货物,由于卖方可以通过单据控制货物权,因此,可以采用托收与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的交易,因其有银行的付款保证,所以从理论上说,象征性交货条件的交易均可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银行可以以单据为抵押,控制进口商的付款。 第二节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方式的 结合使用 二、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结合使用 三、托收与汇付的结合使用 四、汇付与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结合使用 五、托收与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的结合使用 六、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结合使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的结合使用 这是指一笔交易中,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支付。汇付部分通常用作定金或预付款,在装运货物前支付。如延期付款方式中,预付部分以汇付方式支付,剩余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合同中若约定采用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的方式,必须注意要明确规定使用何种信用证、何种汇付方式以及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金额的比例等,以防出现争议。 例如:“凭以电汇汇给卖方总金额20%的预付货款装运。买方必须于装运月份前15天送达卖方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凭即期跟单汇票于装运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80%的发票金额。” 二、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结合使用,又称“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就是一笔交易的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其余部分以托收方式支付。 基本做法是:进口商开立约合交易总额一定比例的不可撤消信用证,余额以付款交单托收方式支付。 具体手续是: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全套货运单据附在托收部分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信用证与托收方式的结合:举例 例如:“买方须在装运月份前××天送达卖方不可撤消信用证,规定××%的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其余××%见票立即付款交单。全套货运单据随附于托收项下,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如托收金额被拒付,开证行应掌握单据凭卖方指示处理。” 三、托收与汇付的结合 付款交单托收与汇付方式结合使用,主要是为了使出口商的收汇更有保障。汇付的用途主要是预付货款或定金。 基本做法是:出口商与进口商约定采用付款交单托收货款,要求进口商在货物装运之前以汇付方式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或定金,然后在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在托收款项中扣除已付款项或定金。 托收与汇付的结合(续) 在具体交易中,汇付部分的比例,可视进口商的资信、商品的特点以及运输费用、货款总额等情况来确定。 例如:“凭以信汇给卖方总金额××的定金装运,汇款时列明合同号9423,其余部分货款以托收方式即期付款,付款后交单。” 四、汇付与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结合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支付约定中,可以采用汇付与银行保函或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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