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追溯要求 粮食》标准编制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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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追溯要求 粮食》标准编制说明
一、前言
食品安全“是指所有那些使食物有害于消费者健康的慢性的,或急性的危害”(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根据国际惯例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出版物的有关定义,食品危害物被分为微生物危害,杀虫剂残留,滥用食品添加剂,化学危害(包括生物毒素),假冒食品。食品危害物还可以广泛延伸到诸如转基因生物、过敏原、营养平衡、兽药残留,以及在动物产品中为促进生长而添加激素等。
农产品追溯是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有效工具,在许多国家及CAC国际标准中都作为强制性要求。农产品可追溯的重要性在于;预防食源性疾病,保障消费者健康,预防销售欺诈行为和促进贸易等。
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就明确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进一步明确“建全农产品标识和可追溯制度”。
粮食是人民大众的主食,也是众多食品的基础原料和食品的源头,制定粮食溯源要求标准,建立粮食可追溯制度,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和消费者健康十分重要。
二、工作情况
2007年上半年,国家标准标准委立项启动《农产品溯源国内外现状综述及标准研究》,项目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山东标准化研究院、安徽标准化研究院、粮标委分别承担相应标准研究。其主要工作是提出畜禽、水产、果蔬、粮食、茶叶、蜂蜜、农产品可追溯的原则要求、数据结构编码要求等8个标准,按照粮油标准委秘书处的要求,2007年8月我们开始参入这一工作,承担了《农产品追溯要求 粮食》的标准研究和标准起草。07年9月在调查基础上形成标准框架和逐步形成标准草稿。12月24至25日国标委在济南召开农产品溯源标准研讨会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讨论,经数次修改形成讨论稿。 2008年的3月15日,粮油标委会在京召开专家会对标准草案进行了讨论。按照专家会议的意见,对标准进行较大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编制原则适用范围
1.标准的编制参考了国际标准ISO 22005:2007《饲料与食物链的可追溯性——体系建立和运行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Traceability in the feed and food chain — General principles and basic requirements for system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粮食流通管理的相关法规和粮食质量监管的有关要求。
2.适用范围: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以形成从种植到餐桌的完善的追溯链。
四.主要结构内容
1.信息追溯按照“向前一步、向后一步”的原则,按照市场流向分以下几个环节,每个环节的追溯信息分为基本和扩展信息。基本可追溯信息为确保粮食链的可追溯性,粮食链各方应交换的必要的信息,是必须传递的信息,扩展可追溯信息是除基本可追溯信息外,与建立可追溯体系相关的信息,可以是产品质量方面的信息和用于商业目的的信息。
2.可追溯环节
遵循从田间到餐桌的追溯链,按照粮食流通的市场流向,分环节提出可追溯信息要求。
a.种植者(农户、基地)
主要为种植信息、施肥信息、病虫害防治农药施用信息,包括种植者的基本信息、品种、种植地、播种时间、收获时间、施用肥料的品种和来源、农药施用量、农药品种及来源等。
b.粮食收购
记录粮食的来源,并确保收获的粮食与相关收购和检验检疫信息相链接
基本可追溯信息:粮食名称(类别)、产地、数量、质量、等级、收获日期、收购日期、种植者姓名或基地名称、批次等信息。
c.粮食储存
应保存有完备的仓储交接记录,并要保持仓储与上一环节粮食信息的链接。
基本可追溯信息:仓储地点、粮温、仓温、品质变化情况、出入库粮食名称、数量、等级、粮食的真菌毒素、有害金属元素、农药残留量、仓储杀虫剂残留量、出入库时间、人员等信息。
扩展可追溯信息主要为:仓储使用到的杀虫剂和防护剂的来源、名称、用量、使用时间、卫生及消毒、施用人员等情况。
d.运输
记录物流交接信息,确保物流与上一环节粮食信息的链接。
基本可追溯信息包括:起运时间、、运输粮食的名称、等级、数量、运输人员、到达时间、起止地址等。
扩展可追溯信息:运输车内温度、湿度、运输工具的消毒、卫生情况及运输中粮食是否受雨湿、霉变等。
e.生产加工
确保生产加工的批次与其质量安全控制信息和上一环节信息相链接。
基本可追溯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等级、规格、生产批次、关键工序名称、加工班组、加工时间、所用到的再制品、辅料、添加剂的来源和用量等信息。
扩展可追溯信息:每日卫生记录、再制品、成品质量(含卫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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