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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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4 月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Apr.2009
第2 期(总第105 期) Journal of Hena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No.2
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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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珂 ,张 林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100038;2.巩义市公安局,河南巩义451250)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进行处罚,但相关规定却违反了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的原则性
规定。学说分歧为我们全面理解和分析相关规定提供了诸多视角,但也难免存在疏漏。事实上,只有通过对行为人的
主观心态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认清并正确认定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为适用
该司法解释提供借鉴。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共同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32 文献标示码:A 文章编号:1008- 2433(2009)02- 0049- 0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 而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也必须为其故意行为承担共
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 犯的责任。观点三为“混合罪过说”,认为在先前的
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 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与逃逸行为相结合而构成
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 犯罪的场合,其主观方面是“混合罪过”,即故意+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有学者评论,“解释开创 过失。既然有故意的成分,则指使行为就可以与之
[1]
了过失共同犯罪的司法实务的先河”。这就是引起 构成共同犯罪。那些认为不能以逃逸行为是故意的
极大争议的交通肇事的过失共同犯罪问题。 为理由来否定共同犯罪的观点没有把这种逃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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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 为当成犯罪构成要件,是不可取的 。而否定说认
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特别予以强调的 为,《解释》中所列举的情形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
是实施的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通说 共同犯罪,基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依其他理
认为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那么,对《解 论处理。具体来说,有论者认为:“肇事后逃逸是一
释》中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种事后行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
目前,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也属于肇事
其中,肯定说又分为三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在我国 后的行为,而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从共同罪过来
刑法中交通肇事罪并不必然是一种过失犯罪,而有 看,仅仅是逃逸的共同故意,而非肇事的共同过失;
可能是故意犯罪,那么依据《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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