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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doc

发布:2017-04-04约3.37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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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一章,我们论述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那是以单个人犯罪为标准论述的。实际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不仅在单个人犯罪中存在,而且在共同犯罪中也存在。共同犯罪不同于单个人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同样有其特殊性,因而需要专门加以研究。 (一)简单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如前所述,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互相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共同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构成犯罪未遂,自不发生问题。例如,甲、乙二人开枪射杀丙,两人都未命中,致丙趁机逃走,甲、乙均构成杀人未遂。如果共同犯罪人中一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其余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什么作用,就上例而言,如果只是甲开枪将丙杀死,乙未命中,根据共同实行犯“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原则,不仅甲依犯罪既遂论处,乙同样依犯罪既遂论处。这一观点也为我国刑法学者所公认。但对具有一定特殊情况的共同犯罪—亦即亲手犯(在犯罪性质上通过他人的行为不能成为实行犯的犯罪)的共同犯罪,似不宜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因为亲手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或特殊情况的人亲身实行犯罪行为,才能完成犯罪。对亲身犯的共同实行犯来说,如果有人未完成犯罪,有人完成了犯罪,就应分别情况,对完成犯罪者论以犯罪既遂,对未完成犯罪者论以犯罪未遂,这才与亲手犯的原理相符合。例如,在押犯甲、乙共谋将牢房墙壁挖穿脱逃,共同在山墙上挖了个洞,甲穿洞逃走后,乙正着手穿洞逃跑时因被发觉而未得逞。甲构成脱逃罪既遂,乙构成脱逃罪未遂。 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情况较为复杂。共同实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以致共同停止实行犯罪,共同犯罪人均构成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者,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无效,转而采取防止措施,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则自动放弃犯罪者构成犯罪中止,其他共同实行犯则构成犯罪未遂。这些在刑法理论上均无异议。存在争论的是:当在共同实行犯中一人自动放弃犯罪,并竭力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继续犯罪,但终因力所不及,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自动放弃犯罪者能否依犯罪中止处理?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立法。客观说认为,犯罪中止以彻底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犯罪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必须是由于其中止行为所致;否则犯罪结果未能被阻止,或者犯罪结果虽然没有发生,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自动放弃犯罪者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韩国刑法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这是客观说的立法例之一。主观说认为,刑法对犯罪中止之所以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是因为中止犯的主观危险性已经减少,所以共同犯罪人中某人放弃其犯罪行为,即使未能防止结果发生,也应依犯罪中止处理。1976年联邦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数人加功于犯罪,其中因己意而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犯罪非因中止者之所为而不完成,或犯罪之遂行与中止者以前之参与行为无关时,如有因己意防止犯罪完成之诚挚努力,亦足免罚。”这一规定虽然原则上采客观说,但也吸取了主观说的观点。我国刑法没有类似联邦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按照我国刑法,中止犯罪者如果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以犯罪中止处理;但中止行为和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诚恳努力,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二)复杂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如前所述,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分工的共同犯罪。在这种共同犯罪形式中,实行犯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对教唆犯、帮助犯有何影响?教唆犯、帮助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如果存在,它对实行犯有何影响?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1.实行犯的未遂或中止。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来说,如果实行犯未遂也是出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教唆犯或帮助犯与实行犯同样都构成犯罪未遂。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时,教唆犯是构成犯罪未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在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罪的情况下,应当把被教唆者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看作是与教唆者共同造成的,因此,应当根据被教唆者在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相应地确定教唆者的犯罪形态。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未遂,理由是:被教唆者在实行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是出于教唆者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教唆者应认为是犯罪未遂。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但认为需要进一步加以分析。实行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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