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9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
法律意见书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檀山路8号冠城国际金融街
电话:0511 传真:0511
网址:
二〇一九年一月
江 苏 汇 典律 师 事务 所 汇典 (2018 )非字第025号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9 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按照与发行
人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之约定,指派宋家明律师、陈
晔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发行2019年度第二期3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以
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
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务
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
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 1 -
江 苏 汇 典律 师 事务 所 汇典 (2018 )非字第025号
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
行规则》”)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
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
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必要且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相关的文件,本所律师还查阅了其它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
的法律、法规。此外,本所还向有关政府部门作了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查询。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它有关机
构出具的说明文件。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偿债能力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如有提及有关会计、审计及其它相关内容,
- 2 -
江 苏 汇 典律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