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家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5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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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顾家集团有限公司2015 年度第二期
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15H0584
致:顾家集团有限公司:
引 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顾家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委托,作为
发行人2015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项目(“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参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关
于短期融资券发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业务指
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中介服务规则》”)、《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募集说明书指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
则及指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事项有关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报告书中部分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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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本所
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2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和存在的事
实,并且仅就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3、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所必
需的一切资料、文件和信息,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以及资料、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
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必要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事项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
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有鉴于此,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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