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父母对“不当出生quot;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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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父母对“不当出生quot;者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摘要1医疗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使得残疾儿“不当出生”,父母因此享有医疗损害赔偿权。“不当出生”不是价值实
现.而是损害事故,其请求权基础可以是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机会利益的损失,反差利益的损失、人格利
益的损失以及对“不当出生”的残疾儿的抚养费。
【关键词】不当出生;注意义务;损害事故;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 1007—9297(20xx)02一ol09—05
on the right of parents indemnity claim for wrongful birth.y in h~-wen.law department of changsha univers of
science technology,410076
【abstract】parents possess medical indemnity fight if wrongful birth is due to that medical professionals haven t fulfilled
reasonable attention obligation. wrongful birth is injury accident rather than worth realization.parents indemnity claim may be
based on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or liability for tort.the compensation should cover loss of opportunity.1oss of contrast benefit.
1oss of personality benefit and fees for bringing-up the wrongfully born.
【key words】wrongful birth,attention obligation,injury accident,tort
近几年来.我国因“不当出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
纷愈来愈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比较棘手。所
谓“不当出生”(wrongful biah)是指提供医疗服务的
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者)未尽职责
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没有提供有关信息.或者向父母
提供了错误的或不准确的信息,致使父母误以为胎儿
没有残疾而未堕胎,生下残疾儿,而向医疗者请求损
害赔偿。其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或者依据在于,因
医疗者未依据医疗合同之诚信原则尽到其应有之注
意义务,而具有法律上的非难性、谴责性,致使父母利
益受损,父母因此应当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
我国立法尚未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现实生活中此类
案例时有出现,法院裁决此种案件时到底如何处理存
在分歧,笔者对此予以探讨。
一
、医疗者注意义务之基本理论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把医疗者的民事责任和患
者或者家属的合法权益的具体量化,反映着加害人承
担民事责任的程度和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的
程度。 因此,医疗者在防范事故发生及维护自己的
权利时,其注意义务的问题不容忽视。所谓注意义务,
指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应该给予高度的谨慎和
注意,以避免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危险和损害 在医
疗合同里,注意义务既是医疗者的一种最基本的义
务,也是判断医疗过失的依据。由于医疗活动是一种
不同于其他民事活动的特殊执业活动,除了法律的规
定的义务和当事人的约定以外,医生职业道德的要求
义务从古就有之,所以.一些主要的医生职业道德规
范已纳入了法律、法规。但在现实医疗领域里.有些法
律法规还与医生职业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存在着矛
盾和冲突,如医生抢救自杀患者.即侵犯了病人的知
情同意权。关于安乐死,按照医疗惯例,依患者请求帮
他解除痛苦,是符合医生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但却
是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所严厉禁止的。所以,如将医生
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医生注意义务的来源,无疑会使
得注意义务的定性模糊化,因此而需要严格确定一个
界限,划定医生的哪些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可以作为医
疗者注意义务的来源,否则,势必造成现实中道德与法
律的冲突。 因此,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医疗者注意义
【作者简介】尹海文(1968一),男,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硕士,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te1:+86_731—2170889:e—
mail:yhwen5205@163.corn
武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2)》;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2卷(第1期)。
李义宾,《“注意义务”从哪儿来》;载于:《当代健康报》,20xx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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