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_T 4669-2024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docx
ICS03.080.01CCSA16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669—2024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technologyachievementtransformationservice
2024-01-11发布2024-02-11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669—2024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安徽省科学技术研究院)、安徽工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安徽丝路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阜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丽、马玉平、蔡群兴、朱晓勇、杨阳、胡金霞、陈昕、徐红、郜文慧、刘瓒、张晓凤、吴娟、徐铮、梁伟、刘靖宇。
DB34/T4669—2024
1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一般要求,并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内容及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13质量管理顾客满意组织外部争议解决指南
GB/T34670—2017技术转移服务规范
GB/T39668—2020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科技成果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
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3.2
科技成果转化transform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
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3.3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transformationservice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的各类服务。
4一般要求
4.1服务机构
4.1.1应具有固定场所,具备满足运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工作环境。
4.1.2应具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建立符合业务需要的专职或兼职专家队伍。
4.1.3应向委托方提供客观、真实、有效的信息,全面履行服务承诺。
4.1.4对于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维护委托方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
4.1.5宜建立技术成果信息库和合作机构信息库等,并合理管理和组织利用。
4.1.6服务机构宜建立专家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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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服务人员
4.2.1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2.2应具备市场分析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以及项目管理能力。
4.2.3熟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流程,具备与从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相关的能力。
4.2.4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具有服务意识。
4.3专家要求
4.3.1对服务项目所属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水平。
4.3.2具备完成服务的能力。
4.4档案管理
4.4.1服务机构应收集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资料、文件等,包括书面记录、录音、视频网络资料等,整理形成服务档案并进行保存。
4.4.2档案收集应真实、详尽,能够全面反应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过程。
4.4.3档案保存期限按GB/T34670—2017中4.8.4的规定执行。
4.5其他要求
4.5.1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应维护国家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5.2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服务机构可以合作完成委托方所托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与委托方沟通协商解决。
4.5.3服务机构与委托方或其他各方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