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张忠斌.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5.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管理 (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毒物泄漏、逸出或聚集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毒物监测装置和报警装置,或者,为进入该类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配备个人携带的监测报警仪器,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2)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高毒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上述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二)工作场所管理 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 5.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管理 (3)在放射性作业场所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对进入核设施、大型辐照装置、加速器、射线工业探伤等强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作业人员,除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配备报警式个人剂量仪。 (4)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二)工作场所管理 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 (二)工作场所管理 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 (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存在放射性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与放射性危害类型与浓(强)度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制定监测计划,由专人负责对放射性作业的工作场所实施自主动态监测,确保监测系统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和整改。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工作场所管理 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 (3)从事放射性作业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委托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对本单位的放射作业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三)作业管理 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 1.告知管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三)作业管理 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 1.告知管理 (2)公告栏告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告知:警示标识和必要的中文警示说明。 (3)有毒作业岗位告知:MSDS、操作规程等。 (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告知: MSDS、高毒物品告知卡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2.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操作规程 工业厂房内存在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每天对高危粉尘作业场所至少进行一次清扫作业。石棉粉尘作业场所的清扫必须在没有其他人员的情况下进行,并运行通风除尘设施。 用人单位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以及核设施、大型γ辐照装置、加速器、射线工业探伤设备等进行维护、检修作业时,必须事先制订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维护、检修方案,并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实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识。 (三)作业管理 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 2.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标准) 从事高毒或石棉粉尘作业,劳动者结束作业后,其使用的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存衣间,不得穿(佩)到非高毒作业区域,严禁劳动者把工作(防护)服与鞋帽等物品带回家洗涤。 从事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作业,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非密封放射物质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放射性作业区域。 (三)作业管理 三、法律法规有关内容要求 3.密闭空间作业管理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从事放射性或高毒作业时,用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