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文张永广诉芙蓉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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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选案例一:【文书标题】张永广诉芙蓉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386号 【审理日期】2004.10.29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 【全文】张永广诉芙蓉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3)花法民三初字第138号。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386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永广。 委托代理人:何耀华。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芙蓉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柏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国辉;审判员:曾洁明、黄玉玲。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国平平;审判员:杨晓航;代理审判员:林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9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1993年,被告在香港通过电视广告、各类报刊宣传以及散发各种精致彩色楼书、单张说明书、沙盘模型讲解等向原告承诺所建造的芙蓉花园楼盘将兴建有“大型住户俱乐部”和“综合大楼”,并承诺送“住户俱乐部”会籍48000元,原告因为芙蓉花园楼盘会兴建这两个重要的配套设施,于1993年6月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楼寓买卖合约》,并一次性付清了楼价,完成所有买卖手续。但根据原告向花都区规划局调查的资料,证实被告从1993年开发该芙蓉花园楼盘至今,从未计划兴建这两项设施,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欺诈行为,损害原告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违约并赔偿原告应该享有的“芙蓉花园住户俱乐部会员籍”人民币48000元;(2)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购买被告所要约承诺该花园配套“大型住户俱乐部”和“综合大楼”而不兑现的别墅,偿还原告原先的购楼价的10%即人民币71474元(楼价为港币517926元,按1993年汇率1比1.38计算)以及利息23000元(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自1993年起至支付赔偿时止)支付给原告;(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1)芙蓉花园楼盘的总体建设规划尚未完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到目前为止,还有500亩占地面积尚在下一步规划之中,并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所有配套设施的完成作为买卖关系的成立;(2)芙蓉花园楼盘已具备基本的康体娱乐活动设施及住户俱乐部的功能,我方已先后建成并交付住户使用,主要有: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室、山顶游乐场、烧烤场、垂钓场、游艇、碰碰船、老人娱乐活动室以及桑拿、沐足保健中心,此外还有菜市、士多、门楼餐厅和住户免费穿梭巴士等等,原告所述并不符合客观事实。至于有部分设施或项目后来暂时停办,则是由于受季节性或需求关系的影响而造成的;(3)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原告在收楼入住7年的期间内,没有对所谓的“违约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原告张永广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购房合同》及公证书各一份; 2.《彩印售楼书》一本,用来说明被告在销售芙蓉花园楼盘时借助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出了如下说明和允诺:建造的大型“住客俱乐部”的设施应有尽有,包括桌球室、乒乓球室、网球室、游泳池、桑拿浴室、健身室、的士高舞厅、咖啡室、游戏耍乐场;此外,别墅前面的中心区更设有“综合大楼”,还设有电影院、会议厅、医疗中心、银行、超级市场、便利店、渡假酒店、商务中心、卡拉OK等各种设施,绝对能满足住客的严格要求;还有,被告开发经营的芙蓉花园楼盘的全部工程预算完成的时间为1995年初; 3.《彩印售楼单张说明书》一张,用于证明被告承诺向原告赠送“住客俱乐部”会员籍人民币48000元; 4.《彩印楼宇总体平面图》一张,用来清楚地列明建造大型“住客俱乐部”和“综合大楼”的位置; 5.芙蓉花园现今实况相片11张,用来证明被告并未履行自己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作出的说明和承诺; 6.规划局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并未对兴建大型“住客俱乐部”和“综合大楼”进行规划和审批。 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被告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于这些证据证明的事实表示异议。对于证据5,被告认为只能表明现在芙蓉花园内的情景;对于证据6,被告认为小区的规划逐步发展的,未建的部分是设计不理想而进行调整,并不是没有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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